• 1 总 则

    • 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

    • 1.0.3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

    • 1.0.4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 1.0.5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

    • 1.0.6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

    • 1.0.7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协调。

    • 1.0.8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2 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

    • 2.1 城市水资源

      • 2.1.1 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

      • 2.1.2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

      • 2.1.3 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

    • 2.2 城市用水量

      • 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应为规

      • 2.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

      •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

      •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

      • 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

      •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

      •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

      •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

  • 3 给水范围和规模

    • 3.0.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 3.0.2 当城市给水水源地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水源地和输

    • 3.0.3 给水规模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

    • 3.0.4 城市中用水量大且水质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 4 给水水质和水压

    • 4.0.1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

    • 4.0.2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100万m3,同时是直辖市、对

    • 4.0.3 最高日供水量超过50万m3不到100万m3的其

    • 4.0.4 城市统一供给的其他用水水质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

    • 4.0.5 城市配水管网的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

  • 5 水源选择

    • 5.0.1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

    • 5.0.2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

    • 5.0.3 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生活饮用水给水

    • 5.0.4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 5.0.5 低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的水源,可作为水质要

    • 5.0.6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将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

    • 5.0.7 缺乏淡水资源的沿海或海鸟城市宜将海水直接或经处

  • 6 给水系统

    • 6.1 给水系统布局

      • 6.1.1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

      • 6.1.2 规划城市给水系统时,应合理利用城市已建给予水工

      • 6.1.3 城市地形起伏大或规划给水范围广时,可采用分区或

      • 6.1.4 根据城市水源状况、总体规划布局和用户对水质的要

      • 6.1.5 大、中城市用多个水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多水源给

      • 6.1.6 城市用地形可供利用时,宜采用重力输配水系统。

    • 6.2 给水系统的安全性

      • 6.2.1 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

      • 6.2.2 规划长距离输水管线时,输水管不宜少于两根。当其

      • 6.2.3 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 6.2.4 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 6.2.5 给水系统中的调蓄水量宜为给水规模的10%~20

      • 6.2.6 给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

  • 7 水源地

    • 7.0.1 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

    • 7.0.2 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

    • 7.0.3 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

    • 7.0.4 当水源为高浊度江河时,水源地区选在浊度相对较低

    • 7.0.5 当水源为感潮江河时,水源地区应选在氯离子含量符

    • 7.0.6 水源为湖泊或水库时,水源地应选在藻类含量较低、

    • 7.0.7 水源地的用地应根据给水规模和水源特性、取水方式

  • 8 水 厂

    • 8.0.1 地表水厂的位置应根据给水系统的布局确定。宜选择

    • 8.0.2 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

    • 8.0.3 水源为含藻水、高浊度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

    • 8.0.4 地下水水厂的位置根据水源地的地点和不同的取水方

    • 8.0.5 地下水中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

    • 8.0.6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

  • 9 输配水

    • 9.0.1 城市应采用管道或暗渠输送原水,当采用明渠时,应

    • 9.0.2 输水管(渠)的根数及管径(尺寸)应满足规划给水

    • 9.0.3 城市配水干管的设置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规

    • 9.0.4 输水管和配水干管穿越铁路、高速公路、河流、山体

    • 9.0.5 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用水集中

  • 附录A 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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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