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0

    • 410.1 范围

    • 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410.3 通用要求

      • 410.3.1  除另有注明者外,本部分中的电压系指如下的

      • 410.3.2  保护措施应包括:     ――基本保护措

      • 410.3.3  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

      • 410.3.4  对于特殊的装置或场所,应采用GB 168

      • 410.3.5  附录B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即采用阻挡物和置

      • 410.3.6  附录C中所规定的保护措施是:     ―

      • 410.3.7  当不能满足对保护措施的某些要求时,应增加

      • 410.3.8  同一电气装置或该装置的一部分,以及电气设

      • 410.3.9  下列部分可以不采用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

  • 411 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

    • 411.1 通则

    • 411.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 411.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 411.3.1  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 411.3.1

      • 411.3.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 411.3.

      • 411.3.3  附加保护     对于下列情况的交流系统

    • 411.4 TN系统

      • 411.4.1  在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是否完好,取

      • 411.4.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

      • 411.4.3  如能够满足GB 16895.3―2004

      • 411.4.4  保护电器(见411.4.5)的特性以及回

      • 411.4.5  下列保护电器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保护(间

    • 411.5 TT系统

      • 411.5.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 411.5.2  在TT系统中通常应采用RcD作故障保护。

      • 411.5.3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故障保护时,应满足

      • 411.5.4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 411.6 IT系统

      • 411.6.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一

      • 411.6.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

      • 411.6.3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 411.6.4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

    • 411.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 411.7.1  通则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

      • 411.7.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基本保护应由以

      • 411.7.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一次回路采用

      • 411.7.4  电源     FELV系统的电源应是绕组

      • 411.7.5  插头和插座     FELV系统的插头和

  • 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 412.1 通则

      • 412.1.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保护措施时,要求:

      • 412.1.2  除GB 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规定的

      • 412.1.3  当将此种保护措施用作唯一的保护措施时(即

    • 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 412.2.1  电气设备     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

      • 412.2.2  外护物(外壳) 412.2.2.1  对

      • 412.2.3  安装     412.2.3.1  按4

      • 412.2.4  布线系统     412.2.4.1 

  • 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 413.1 通则

      • 413.1.1  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  

      • 413.1.2  此种保护措施只能用于由满足简单分隔要求的

      • 413.1.3  当由一个简单分隔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多台

    • 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 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 413.3.1  应按413.3.2~413.3.6的规定

      • 413.3.2  被分隔回路的电源应至少是一个简单分隔的电

      • 413.3.3  在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上不应与其他

      • 413.3.4  被分隔回路内的软电缆和护套电线,其可能遭

      • 413.3.5  建议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分开敷设,被分

      • 413.3.6  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或其他回路

  • 414 保护措施: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

    • 414.1 通则

      • 414.1.1  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包含有如下两种不同的

      • 414.1.2  按414规定采用的SELV和PELV是可

    • 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 414.3 SELV和PELV的电源

      • 414.3.1  符合IEC 61558-2-6标准的安全

      • 414.3.2  安全等级等同于符合414.3.1规定的安

      • 414.3.3  电化学电源(例如蓄电池)或其他独立于较高

      • 414.3.4  某些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器件采取了措施以确

      • 414.3.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例如安全隔离变压器

    • 414.4 对SELV和PELV回路的要求

      • 414.4.1  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     

      • 414.4.2  SELV和PELV回路布线系统与至少具有

      • 414.4.3  SELV和PELV系统内的插头和插座应符

      • 414.4.4  SELV回路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

      • 414.4.5  如果SELV和PELV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

  • 415 附加保护

    • 415.1 附加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 415.1.1  在交流系统内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

      • 415.1.2  不能将RCD的装用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也

    • 415.2 附加保护:辅助等电位联结

      • 415.2.1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

      • 415.2.2  如果不能肯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判

  • 附 录 A

    • A.1 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

    • A.2 遮拦或外护物(外壳)

      • A.2.1  带电部分应置于防护等级至少为IP×× B或I

      • A.2.2  易于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应

      • A.2.3  遮拦和外护物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位置上,并应具有

      • A.2.4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能移动遮拦或

      • A.2.5  如果在遮拦后或外护物内有切断电源后仍残存有危

  • 附 录 B

    • B.1 应用条件

    • B.2 阻挡物

      • B.2.1  阻挡物应能防止:     ――躯体不慎接近带

      • B.2.2  阻挡物可不用钥匙或工具即可挪动,但应能防止它

    • B.3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 B.3.1  可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部分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

      • B.3.2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

      • B.3.3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

  • 附 录 C

    • C.1 非导电场所

      • C.1.1  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A中关于基本保护规定中

      • C.1.2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布置应做到在正常环境下人体不

      • C.1.3  在非导电场所内不应有保护导体。

      • C.1.4  如果非导电场所内有绝缘的地板和墙,且按照如下

      • C.1.5  在GB 16895.23规定的条件下,在绝缘

      • C.1.6  对非导电场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应是永久性的。不应

      • C.1.7  应确保外界可导电部分不自场所外将电位引入非导

    • C.2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 C.2.1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保护(直接接

      • C.2.2  等电位联结导体应将所有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

      • C.2.3  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应直接与地作电气连接,也不应

      • C.2.4  应采取措施保证进入等电位联结场所的人员不会接

    • C.3 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的电气分隔

      • C.3.1  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保护的一项

      • C.3.2  当供电给多台设备时,电气分隔保护应符合除41

      • C.3.3  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分隔回路受损伤和绝缘失效。

      • C.3.4  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绝缘的不接地的

      • C.3.5  分隔回路内的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它应与

      • C.3.6  除给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供电的情况外

      • C.3.7  如果两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上分别出现不

      • C.3.8  以V计的被分隔回路的标称电压和以m计的回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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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电击防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对人体和家畜的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和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此外,还按外界影响条件规定了对上述要求的应用和配合。

    本部分还规定了特定的情况下采用附加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