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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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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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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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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 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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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1 除另有注明者外,本部分中的电压系指如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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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2 保护措施应包括: ――基本保护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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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3 电气装置的每个部分应按外界影响条件分别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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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4 对于特殊的装置或场所,应采用GB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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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5 附录B中规定的保护措施,即采用阻挡物和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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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6 附录C中所规定的保护措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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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7 当不能满足对保护措施的某些要求时,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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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8 同一电气装置或该装置的一部分,以及电气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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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9 下列部分可以不采用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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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保护措施:自动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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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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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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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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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1 保护接地和保护等电位联结 4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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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2 在故障情况下的自动切断电源 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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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3 附加保护 对于下列情况的交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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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TN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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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1 在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接地是否完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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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或中间点应接地。如果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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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3 如能够满足GB 16895.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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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4 保护电器(见411.4.5)的特性以及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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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5 下列保护电器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保护(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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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T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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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1 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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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2 在TT系统中通常应采用RcD作故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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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3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为故障保护时,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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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4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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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I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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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通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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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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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3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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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4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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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功能特低电压(FE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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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1 通则 由于功能上的原因使用了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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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基本保护应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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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一次回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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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4 电源 FELV系统的电源应是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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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5 插头和插座 FELV系统的插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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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保护措施: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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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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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1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用作保护措施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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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2 除GB 16895系列标准第7部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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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3 当将此种保护措施用作唯一的保护措施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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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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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1 电气设备 当完整的电气装置或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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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2 外护物(外壳) 412.2.2.1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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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3 安装 412.2.3.1 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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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4 布线系统 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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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保护措施:电气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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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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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1 电气分隔是一种保护措施,在此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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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2 此种保护措施只能用于由满足简单分隔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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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3 当由一个简单分隔的不接地的电源供电给多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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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对基本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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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对故障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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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1 应按413.3.2~413.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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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2 被分隔回路的电源应至少是一个简单分隔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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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3 在被分隔回路带电部分的任一点上不应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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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4 被分隔回路内的软电缆和护套电线,其可能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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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5 建议将被分隔回路与其他回路分开敷设,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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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6 被分隔回路的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或其他回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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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保护措施: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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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 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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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1 特低电压作为保护措施包含有如下两种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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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2 按414规定采用的SELV和PELV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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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对基本保护和故障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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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 SELV和PELV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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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1 符合IEC 61558-2-6标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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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2 安全等级等同于符合414.3.1规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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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3 电化学电源(例如蓄电池)或其他独立于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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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4 某些符合相应标准的电子器件采取了措施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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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5 低压供电的移动式电源,例如安全隔离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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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 对SELV和PELV回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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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1 SELV和PELV回路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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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2 SELV和PELV回路布线系统与至少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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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3 SELV和PELV系统内的插头和插座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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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4 SELV回路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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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5 如果SELV和PELV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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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附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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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 附加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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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1 在交流系统内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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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2 不能将RCD的装用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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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 附加保护:辅助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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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1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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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2.2 如果不能肯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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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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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带电部分的基本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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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遮拦或外护物(外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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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 带电部分应置于防护等级至少为IP×× B或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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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2 易于触及的遮拦或外护物的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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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 遮拦和外护物应牢固地固定在其位置上,并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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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4 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才可能移动遮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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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 如果在遮拦后或外护物内有切断电源后仍残存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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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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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应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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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阻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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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阻挡物应能防止: ――躯体不慎接近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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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阻挡物可不用钥匙或工具即可挪动,但应能防止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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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置于伸臂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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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1 可同时触及的不同电位的部分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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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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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3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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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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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非导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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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所有电气设备应符合附录A中关于基本保护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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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布置应做到在正常环境下人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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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在非导电场所内不应有保护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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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4 如果非导电场所内有绝缘的地板和墙,且按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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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 在GB 16895.23规定的条件下,在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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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 对非导电场所规定的保护措施应是永久性的。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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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 应确保外界可导电部分不自场所外将电位引入非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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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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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 所有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保护(直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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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2 等电位联结导体应将所有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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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 局部等电位联结不应直接与地作电气连接,也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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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应采取措施保证进入等电位联结场所的人员不会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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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供电给多台用电设备时的电气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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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1 所有的电气设备都应符合附录A中基本保护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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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2 当供电给多台设备时,电气分隔保护应符合除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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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 应采取措施防止被分隔回路受损伤和绝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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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 被分隔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绝缘的不接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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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5 分隔回路内的插座应具有保护导体的接点,它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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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6 除给具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设备供电的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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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7 如果两台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上分别出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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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 以V计的被分隔回路的标称电压和以m计的回路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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