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 1.0.1  本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

    • 1.0.2  本规定的任务是促进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遵

    • 1.0.3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

    • 1.0.4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

  • 2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 2.0.1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化工建设项

    • 2.0.2  可行性研究阶段: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2.0.3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

    • 2.0.4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

    • 2.0.5  竣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现行的《

  • 3 污染防治原则规定

    • 3.0.1  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

    • 3.0.2  对老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化工建

    • 3.0.3  化工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

    • 3.0.4  化工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

    • 3.0.5  化工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计,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 3.0.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开展设计。

    • 3.0.7  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

    • 3.0.8  凡有污染的化工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采取妥善处

    • 3.0.9  凡有利用价值的化工废物,宜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

    • 3.0.10  易燃易爆和剧毒性物料的运输(不含铁路运输、

    • 3.0.11  贮存、运输和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

  • 4 选址与总图布置

    • 4.0.1  厂址选择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

    • 4.0.2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废渣(液)

    • 4.0.3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

    • 4.0.4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

    • 4.0.5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

    • 4.0.6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生活

    • 4.0.7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

    • 4.0.8  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

    • 4.0.9  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

    • 4.0.10  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

    • 4.0.11  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应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

  • 5 废气(粉尘)防治

    • 5.1 一般规定

      • 5.1.1  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

      • 5.1.2  生产过程排出的有害废气,首先应采取回收利用或

      • 5.1.3  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考虑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 5.1.4  排放废气的装置、设备、排气筒等应设置监测采样

      • 5.1.5  排气筒的高度设计,除满足工艺要求的计算外,尚

      • 5.1.6  排气筒出口处的烟流速度不得低于该高度处平均风

      • 5.1.7  排气筒四周需保护的建筑物或生活居住区所承受的

      • 5.1.8  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在排气筒周

    • 5.2 污染源控制

      • 5.2.1  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等气态物质

      • 5.2.2  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

      • 5.2.3  易挥发性液料的装卸宜采用浸没法装卸系统或其他

    • 5.3 废气(粉尘)处理

      • 5.3.1  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烟道气、粉尘、酸雾等排放前

      • 5.3.2各种可燃性工艺尾气,应尽量采取回收利用措施,不排

      • 5.3.3  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炬系统:    

      • 5.3.4  恶臭性气态物质,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

      • 5.3.5  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

      • 5.3.6  各种燃烧锅炉和工业炉窑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

  • 6 废水防治

    • 6.1 一般规定

      • 6.1.1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 6.1.2  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中标注出废水排出点,一并

      • 6.1.3  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 6.1.4  排入城镇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质

      • 6.1.5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

      • 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水体保护

    • 6.2 污染源控制

      • 6.2.1  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

      • 6.2.2  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

      • 6.2.3  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

      • 6.2.4  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

      • 6.2.5  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入雨水系统。

      • 6.2.6  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其水质处理应选用

    • 6.3 废水贮运

      • 6.3.1  排水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水质、复用或处理方法等

      • 6.3.2  排入全厂生产废水系统的废水应符合下列条件:

      • 6.3.3  输送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的沟渠、坑塘、

      • 6.3.4  输送含有酸、碱等强腐蚀物质的废水管道,应采取

      • 6.3.5  装置或工厂废水的输送管道排出口应有计量及监控

      • 6.3.6  间断排放废水的生产装置,应设有废水贮存调节设

      • 6.3.7  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得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

    • 6.4 废水处理

      • 6.4.1  化工建设项目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地面冲

      • 6.4.2  生产废水需要送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或重复利用时

      • 6.4.3  含下列污染物的废水,宜采用预处理措施:   

      • 6.4.4  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

      • 6.4.5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有毒有

      • 6.4.6  排入农田灌溉沟渠的废水,应保证下游最近的农灌

      • 6.4.7  拟建于沿海地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向海湾

      • 6.4.8  利用海水作冷却水的生产装置,应设有防止海水对

      • 6.4.9  向地面水体或海域排放含热污染的废水,应采取冷

      • 6.4.10  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居住区的

      • 6.4.11  化工建设项目所属的职工医院、卫生所等医疗单

    • 6.5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

      • 6.5.1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根据污染物的允许排放

      • 6.5.2  场址选择应尽可能满足下列要求:     1 

      • 6.5.3  污水处理场(站)的规划,应保证其现期废水处理

      • 6.5.4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必须做到:     1 

      • 6.5.5  污水处理场(站)应根据处理深度和处理效率分别

      • 6.5.6  进入污水处理场(站)的废水,其水质、水量变化

      • 6.5.7  污水处理场(站)的进出水输送系统应设有计量与

      • 6.5.8  污水处理过程排出的化学污泥、油泥和剩余活性污

  • 7 废渣(液)防治

    • 7.1 一般规定

      • 7.1.1  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各种化工废渣、高浓度

      • 7.1.2  废渣(液)在综合利用或其他处理过程中,如有二

      • 7.1.3  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特别是含重金属及其化合

      • 7.1.4  化工废渣的堆存或填埋场地禁止选在江河、湖泊、

    • 7.2 污染源控制

      • 7.2.1  工艺设计应合理地选择材料、燃料和清洁工艺技术

      • 7.2.2  物料流程图上应标注出废渣(液)的排出点,并配

      • 7.2.3  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废渣(液

      • 7.2.4  固体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等的露天堆场或

    • 7.3 废渣(液)贮运

      • 7.3.1  废渣(液)的中转贮存,应根据其排放强度、运输

      • 7.3.2  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堆放应符合下列要

      • 7.3.3  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度废液的输送,应优先考虑

      • 7.3.4  有毒有害废渣(液)、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

    • 7.4 废渣(液)处理

      • 7.4.1  化工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考虑企业单独处理

      • 7.4.2  可燃性废渣(液)宜焚烧处理,但焚烧处理应符合

      • 7.4.3  含有有机卤素化合物,烃类,汞、镉等金属及其化

      • 7.4.4  下列废渣可按具体情况采取分散或集中处理等不同

      • 7.4.5  含有汞、镉、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

      • 7.4.6  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矸石等,可设

      • 7.4.7  化工废渣(液)堆存或填埋场的工程设计应按现行

  • 8 噪声防治

    • 8.1 一般规定

      • 8.1.1  噪声控制设计应在厂址选择、总图布置、机器设备

      • 8.1.2  声源的控制首先应从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中合理选

    • 8.2 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 8.2.1  加热炉、锅炉等的蒸汽和各种带压气体的放空噪声

      • 8.2.2  鼓风机、泵类、压缩机等的噪声级不宜大于90d

      • 8.2.3  火炬的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

    • 8.3 厂区噪声控制

      • 8.3.1  化工建设项目各生产设置区的噪声控制应按现行的

      • 8.3.2  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及不同功能区的噪声不得超过表

      • 8.3.2  的规定限值,否则,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 8.4 厂界噪声控制

    • 8.5 厂外环境噪声控制

    • 8.6 噪声监测

      • 8.6.1  机器设备的噪声监测按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

      • 8.6.2  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的测试位置和高度应按

  • 9 环境监测

    • 9.0.1  对环境有污染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和污染较严

    • 9.0.2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  定期监

    • 9.0.3  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务、监测范围

    • 9.0.4  监测采样要求布局合理,能准确反映污染物的排放

  • 10 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

    • 10.1 环境保护设施

      • 10.1.1  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     1 

      • 10.1.2  下列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     1  工

    • 10.2 投资概算

      • 10.2.1  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

      • 10.2.2  废物的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场地

  • 11 环境保护设计管理

    • 11.0.1  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 11.0.2  各设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设计专

    • 11.0.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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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