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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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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本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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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定的任务是促进化工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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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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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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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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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化工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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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可行性研究阶段: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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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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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应按已批准的初步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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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竣工验收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应按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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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污染防治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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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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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对老厂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或技术改造的化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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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化工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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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化工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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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化工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计,应按下列原则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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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开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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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因工程设计需要而开发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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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凡有污染的化工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采取妥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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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凡有利用价值的化工废物,宜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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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易燃易爆和剧毒性物料的运输(不含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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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贮存、运输和使用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性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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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选址与总图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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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厂址选择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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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粉尘)、废渣(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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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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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化工建设项目,应布置在当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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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危险固体废物处置场地严禁布置在以地下水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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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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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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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总图布置在满足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宜将污染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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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化工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和厂内的生活设施,应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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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 排气筒,火炬设施,有毒有害物料的贮存库、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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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 新建化工建设项目应有绿化规划设计,除盐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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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废气(粉尘)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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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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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图中标注出废气排放点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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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生产过程排出的有害废气,首先应采取回收利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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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选择废气治理方案时,应考虑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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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排放废气的装置、设备、排气筒等应设置监测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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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排气筒的高度设计,除满足工艺要求的计算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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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排气筒出口处的烟流速度不得低于该高度处平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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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排气筒四周需保护的建筑物或生活居住区所承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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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工业炉窑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在排气筒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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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污染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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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恶臭、酸雾等气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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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易挥发性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液体燃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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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易挥发性液料的装卸宜采用浸没法装卸系统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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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废气(粉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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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有毒有害工艺废气、烟道气、粉尘、酸雾等排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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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各种可燃性工艺尾气,应尽量采取回收利用措施,不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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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下列可燃性工艺尾气,宜排入火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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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恶臭性气态物质,宜采用高温燃烧、催化燃烧、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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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以煤为原料的合成氨、焦化、煤气化等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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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各种燃烧锅炉和工业炉窑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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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水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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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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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化工建设项目的排水可划分为下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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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工艺设计应在物料流程中标注出废水排出点,一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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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宜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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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排入城镇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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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其放射性活度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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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化工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口不得设在下列水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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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污染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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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供水设计应在满足生产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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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积存物料的塔、釜、容器、管道系统等应设有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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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采样、溢流、检修、事故放料以及设备、管道放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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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所有生产装置、作业场所的墙壁、地面等的冲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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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未受污染的雨水、地面冲洗水等,宜排入雨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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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循环水系统应配备水处理设施,其水质处理应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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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废水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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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排水设计应根据排水量、水质、复用或处理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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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排入全厂生产废水系统的废水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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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输送有毒有害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的沟渠、坑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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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输送含有酸、碱等强腐蚀物质的废水管道,应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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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装置或工厂废水的输送管道排出口应有计量及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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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间断排放废水的生产装置,应设有废水贮存调节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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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高浓度生产废水不得冲击排放,在生产废水的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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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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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化工建设项目的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设备地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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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生产废水需要送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或重复利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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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含下列污染物的废水,宜采用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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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 废水在处理或重复利用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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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严禁采用渗井、渗坑、溶洞、废矿井等排放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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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排入农田灌溉沟渠的废水,应保证下游最近的农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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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 拟建于沿海地区的化工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向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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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利用海水作冷却水的生产装置,应设有防止海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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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 向地面水体或海域排放含热污染的废水,应采取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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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 化工建设项目生产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居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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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 化工建设项目所属的职工医院、卫生所等医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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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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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应根据污染物的允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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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 场址选择应尽可能满足下列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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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污水处理场(站)的规划,应保证其现期废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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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污水处理场(站)设计必须做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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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污水处理场(站)应根据处理深度和处理效率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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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进入污水处理场(站)的废水,其水质、水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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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 污水处理场(站)的进出水输送系统应设有计量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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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 污水处理过程排出的化学污泥、油泥和剩余活性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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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废渣(液)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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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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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生产装置及辅助设施排出的各种化工废渣、高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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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废渣(液)在综合利用或其他处理过程中,如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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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利用磷石膏等化工废渣,特别是含重金属及其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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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化工废渣的堆存或填埋场地禁止选在江河、湖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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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污染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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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工艺设计应合理地选择材料、燃料和清洁工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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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物料流程图上应标注出废渣(液)的排出点,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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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生产过程、设备检修、事故停车时排出的废渣(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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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固体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等的露天堆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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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废渣(液)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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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废渣(液)的中转贮存,应根据其排放强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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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两种或两种以上废渣(液)混合堆放应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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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含水量大的废渣和高浓度废液的输送,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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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 有毒有害废渣(液)、易起尘废渣的装卸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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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废渣(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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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化工废渣(液)的处理设计,应考虑企业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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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可燃性废渣(液)宜焚烧处理,但焚烧处理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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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含有有机卤素化合物,烃类,汞、镉等金属及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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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 下列废渣可按具体情况采取分散或集中处理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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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 含有汞、镉、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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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 不溶性化工废渣、废矿石、尾砂、煤矸石等,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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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 化工废渣(液)堆存或填埋场的工程设计应按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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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噪声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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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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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噪声控制设计应在厂址选择、总图布置、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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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声源的控制首先应从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中合理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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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机械设备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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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加热炉、锅炉等的蒸汽和各种带压气体的放空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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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鼓风机、泵类、压缩机等的噪声级不宜大于9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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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火炬的地面噪声级不宜大于90dB(A),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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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厂区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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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化工建设项目各生产设置区的噪声控制应按现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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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生产装置、作业场所及不同功能区的噪声不得超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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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的规定限值,否则,应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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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厂界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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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厂外环境噪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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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噪声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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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机器设备的噪声监测按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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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2 噪声源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的测试位置和高度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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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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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 对环境有污染的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和污染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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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 定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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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 环境监测机构的规模、定员、监测任务、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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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 监测采样要求布局合理,能准确反映污染物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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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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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环境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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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环境保护设施按下列原则划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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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下列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 1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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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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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凡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化工建设项目均应列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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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废物的回收及综合利用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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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环境保护设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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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各设计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主管环境保护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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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各设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环境保护设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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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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