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
-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
-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
2 术 语
-
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
-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ing for the a
-
2.0.3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
2.0.4 走道净宽 net width of corri
-
2.0.5 门口及出入口净宽 net width of d
-
2.0.6 非机动车停车场 non-motor vehic
-
2.0.7 电炊操作台 electric kitchen
-
2.0.8 螺旋楼梯 spiral stairs
-
-
3 基本规定
-
3.0.1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
-
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
-
3.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
-
3.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与所在社区的养老服务、运营
-
3.0.5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合理选择信息化和智能化养老服务
-
3.0.6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设计,应通过室内
-
-
4 基地与规划设计
-
4.1 选址及布局
-
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
-
4.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
-
4.1.3 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
-
4.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
-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布局应远离噪声源,建筑总体布
-
-
4.2 道路交通
-
4.2.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
-
4.2.2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
-
4.2.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
-
4.2.4 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
-
4.2.5 集中建设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
-
4.2.6 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与机动车
-
4.2.7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宜设置电动
-
-
4.3 场地设施
-
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
-
4.3.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
-
4.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
4.3.4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无障碍厕所。
-
4.3.5 场地内应设置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
-
4.3.6 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
-
-
4.4 绿化景观
-
4.4.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
4.4.2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
-
4.4.3 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
-
-
4.5 室外坡道、台阶
-
4.5.1 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轮椅
-
4.5.2 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同时设
-
-
-
5 公共空间
-
5.1 建筑物的出入口
-
5.1.1 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
5.1.2 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
-
5.1.3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
-
5.1.4 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
-
5.1.5 老年人公寓出入口应设门厅及管理用房。门厅内应设
-
5.1.6 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刚防滑
-
-
5.2 公用走廊
-
5.2.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
-
5.2.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
-
5.2.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高差无法避免
-
5.2.4 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
-
5.2.5 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
5.2.6 当户门外开时,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40m,
-
-
5.3 楼 梯
-
5.3.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
5.3.2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
-
5.3.3 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
-
5.3.4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
-
-
5.4 电 梯
-
5.4.1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
5.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
-
5.4.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
-
-
5.5 扶 手
-
5.5.1 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
-
5.5.2 轮椅坡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轮椅坡道的平台、轮椅坡
-
5.5.3 出入口台阶两侧应设置连续的扶手。
-
5.5.4 公用走廊应设置扶手,扶手宜连续。
-
5.5.5 老年人公寓楼梯梯段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老年人
-
-
5.6 安全疏散
-
5.6.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十八层。
-
5.6.2 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
-
5.6.3 公共空间中的疏散门宜在两侧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
-
-
-
6 套内空间
-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
-
6.1.1 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
-
6.1.2 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6.1.3 套型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
-
-
6.2 老年人公寓套型
-
6.2.1 老年人公寓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
-
6.2.2 由兼起居的卧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
-
-
6.3 卧室、起居室(厅)
-
6.3.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
-
6.3.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起居室
-
-
6.4 厨 房
-
6.4.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
-
6.4.2 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
-
6.4.3 配置燃气灶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
-
6.4.4 厨房操作案台长度不应小于2.1m,电炊操作台长
-
6.4.5 电炊操作台应设置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储物柜
-
-
6.5 卫生间
-
6.5.1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与老年人卧室应邻近布置。
-
6.5.2 供老年人使用的卫生间应至少配置坐便器、洗浴器、
-
6.5.3 坐便器高度不应低于0.40m。浴盆外缘高度不宜
-
6.5.4 浴盆和坐便器旁应安装扶手,淋浴位置应至少在一侧
-
6.5.5 宜设置适合坐姿使用的洗面台,台下空间净高不宜小
-
-
6.6 过道、储藏空间
-
6.6.1 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
-
6.6.2 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
-
6.6.3 套内应设置壁柜或储藏空间。
-
6.6.4 入户过渡空间内应设更衣、换鞋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
-
-
6.7 阳台、露台
-
6.7.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套型内应设阳台。
-
6.7.2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
6.7.3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
-
6.7.4 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晾衣装置。
-
6.7.5 宜利用建筑露台为老年人创造活动场所,连接露台与
-
-
6.8 门 窗
-
6.8.1 套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8.1的规
-
6.8.2 户门应采用平开门,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
-
6.8.3 户门不应设置门槛,户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
-
6.8.4 卧室门应采用横执杆式把手,宜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
-
6.8.5 厨房和卫生间的门扇应设置透光窗。
-
6.8.6 卫生间门应能从外部开启,应采用可外开的门或推拉
-
6.8.7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和落地窗。
-
6.8.8 门窗五金件不应有尖角,应易于单手持握或操作,外
-
-
-
7 物理环境
-
7.1 声环境
-
7.1.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环境噪声等级宜符合表7.1.1
-
7.1.2 居室的噪声级不应低于表7.1.2中规定的底限值
-
7.1.3 主要分户部位隔声性能应满足表7.1.3的规定。
-
7.1.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
-
7.1.5 楼栋内部布局应动静分区。当受条件限制时,应对产
-
7.1.6 套内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
-
7.1.7 设备机房宜集中布置,电梯井、管道井、水泵房、风
-
-
7.2 光环境
-
7.2.1 老年人居住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
-
7.2.2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主要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并
-
7.2.3 老年人居住建筑平面宜规整,起居室(厅)或主卧室
-
7.2.4 公共空间应设置人工照明,其照度应符合表7.2.
-
7.2.5 公共空间的标识应采取适当的照明措施或采用自发光
-
7.2.6 楼梯踏步起始与结束的部位应有重点照明提示或设置
-
7.2.7 套内空间应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人工照明,其
-
7.2.8 公共空间和套内的照明设施应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光
-
-
7.3 热环境
-
7.3.1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通过合理的建筑布局、景观绿化、
-
7.3.2 老年人居住的卧室、起居室(厅)宜有良好的朝向。
-
-
7.4 风环境
-
7.4.1 建筑总体布局应考虑区域主导风向,楼栋布置应有利
-
7.4.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等空间应采用自然通风,
-
7.4.3 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房间通风口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
-
7.5 空气质量
-
7.5.1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空气质
-
7.5.2 老年人居住建筑装修材料的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现行
-
7.5.3 老年人居住建筑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
-
-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1.1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水表。
-
8.1.2 非传统水源可用于室外绿化及道路浇洒,不应用于老
-
8.1.3 供老年人居住和公共活动场所的给水排水器具配置应
-
8.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应有防烫伤措施,冷
-
8.1.5 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宜采用同层排水设计。排水
-
8.1.6 老年人居住建筑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
-
8.2 采 暖
-
8.2.1 主要用房室内采暖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8.2.1的
-
8.2.2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供热介质。散热器集中供暖
-
8.2.3 有条件时宜采用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户内集、分水器
-
-
8.3 通 风
-
8.3.1 卫生间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
8.3.2 厨房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严寒、寒冷、夏热冬冷地
-
-
8.4 防烟、排烟
-
8.4.1 自然排烟口距排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
-
-
8.5 空 调
-
8.5.1 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
8.5.2 当设置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新风系统。
-
8.5.3 空调风管的保温材料、胶粘剂及其外保护材料应采用
-
-
8.6 电 气
-
8.6.1 入户过渡空间内应设置照明总开关。
-
8.6.2 起居室、长过道及卧室床头宜安装多点控制的照明开
-
8.6.3 照明开关应选用带夜间指示灯的宽板开关,开关高度
-
8.6.4 卧室至卫生间的过道应设置脚灯,脚灯距地宜为0.
-
8.6.5 套内各部位强、弱电插座应结合室内装修进行详细的
-
8.6.6 各部位电源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常用插座高度
-
8.6.7 各楼栋或单元应设访客对讲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
-
8.6.8 老年人主要活动空间应设紧急求助报警装置,并符合
-
8.6.9 套内应设紧急入侵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