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托儿所、幼儿园的建

    • 1.0.3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

    • 1.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 1.0.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

  • 2 术 语

    • 2.0.1 托儿所 nursery     用于哺育和培育

    • 2.0.2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3

    • 2.0.3 全日制幼儿园 full-time kinder

    • 2.0.4 寄宿制幼儿园 boarding kinderg

    • 2.0.5 幼儿生活用房 living room     

    •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

    • 2.0.7 活动室 play chamber;activi

    • 2.0.8 寝室 bedroom     幼儿生活单元中供

    •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

    •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

    •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

    • 2.0.14 保健观察室 health-care and

    • 2.0.15 服务管理用房 service room   

    • 2.0.16 供应用房 supply room     供

  • 3 基地和总平面

    • 3.1 基 地

      • 3.1.1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

      • 3.1.2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 3.2 总平面

      • 3.2.1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

      • 3.2.2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

      • 3.2.4 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

      • 3.2.5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

      • 3.2.6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

      • 3.2.7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

      •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

      • 3.2.9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

      •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

      •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 4.1.4 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

      •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

      •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

      •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

      • 4.1.10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

      •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

      • 4.1.13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

      • 4.1.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4.

      • 4.1.15 建筑室外出入口应设雨篷,雨篷挑出长度宜超过首

      • 4.1.16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

      •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

      • 4.1.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

      • 4.2.2 托儿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与幼儿园生活用

      • 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

      •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

      •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喂

      •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

    • 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

      • 4.3.2 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

      •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

      • 4.3.4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

      • 4.3.5 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

      • 4.3.6 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 4.3.7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

      • 4.3.8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

      • 4.3.9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

      • 4.3.10 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

      • 4.3.11 每班卫生间的卫生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1

      • 4.3.12 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或寝室,且开门不宜直对寝室

      • 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

      • 4.3.14 厕所、盥洗室、淋浴室地面不应设台阶,地面应防

      • 4.3.15 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

      • 4.3.16 封闭的衣帽储藏室宜设通风设施。

      • 4.3.17 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

    • 4.4 服务管理用房

      •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

      •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

      • 4.4.3 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

      • 4.4.4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

      • 4.4.5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

    • 4.5 供应用房

      • 4.5.1 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

      • 4.5.2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 4.5.3 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 4.5.4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

      • 4.5.5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

      • 4.5.6 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

      • 4.5.7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

      • 4.5.8 当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设汽车库时,汽车库应与儿

  • 5 室内环境

    • 5.1 采 光

      • 5.1.1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

      • 5.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 5.2 隔声、噪声控制

      • 5.2.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2

      • 5.2.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主要房间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

      • 5.2.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5.3 空气质量

      • 5.3.1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5.3.2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

      • 5.3.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室

  • 6 建筑设备

    • 6.1 给水排水

      • 6.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

      • 6.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

      • 6.1.3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

      • 6.1.4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

      • 6.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

      • 6.1.6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

      • 6.1.7 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

      • 6.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

      • 6.1.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

      • 6.1.10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

      • 6.1.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

      • 6.1.12 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 6.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6.2.1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

      • 6.2.2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

      • 6.2.3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

      • 6.2.4 用于供暖系统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应设置于幼儿

      • 6.2.5 当采用散热器供暖时,散热器应暗装。

      • 6.2.6 当采用电采暖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 6.2.7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 6.2.8 乡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就地取材,采用可靠的能

      • 6.2.9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

      • 6.2.10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

      • 6.2.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

      • 6.2.13 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

      • 6.2.14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

      • 6.2.15 设置非集中空调设备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对

      • 6.2.16 防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

    • 6.3 建筑电气

      • 6.3.1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

      • 6.3.2 活动室、寝室、幼儿卫生间等幼儿用房宜设置紫外线

      •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

      • 6.3.4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6.3.

      • 6.3.5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

      • 6.3.6 幼儿活动场所不宜安装配电箱、控制箱等电气装置;

      • 6.3.7 托儿所、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 6.3.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电话系统、计算机网络系

      • 6.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应急照明设计、火灾自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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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保证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质量,使建筑设计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