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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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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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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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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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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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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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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 civil airpor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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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公共区 public area 航站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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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出发区 departure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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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候机区 waiting area 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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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到达区 arrival area 航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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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行李提取区 luggage reclai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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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迎客区 greeting area 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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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行李处理用房 luggage proce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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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指廊 pier 延伸出航站楼主楼并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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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登机桥 boarding bri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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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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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潜在漏油点 potential fuel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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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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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总平面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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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航站楼宜布置在机场油库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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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除加油加气站的埋地储罐外,航站楼与可燃液体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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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航站楼的玻璃外窗与潜在漏油点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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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航站楼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边长大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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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航站楼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宜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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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耐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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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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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航站楼,其承重构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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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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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航站楼不应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和公共汽车站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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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航站楼不应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场所上、下组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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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航站楼内的不同功能区宜相对独立、集中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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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航站楼主楼与指廊的连接处宜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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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行李提取区与迎客区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行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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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当行李处理用房采用多套独立的行李分拣设施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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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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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当无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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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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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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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安全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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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或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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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疏散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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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行李处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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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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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公共区可利用通向登机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该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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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公共区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其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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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航站楼内不同功能区的设计疏散人数宜按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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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 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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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 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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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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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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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航站楼连通地下交通联系通道等地下通道的部位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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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设置在地下通道两侧的设备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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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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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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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行李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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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吊顶内的行李传输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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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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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公共区内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中庭、自动扶梯和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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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综合管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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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 航站楼内的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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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 航站楼外墙和屋面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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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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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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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航站楼应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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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并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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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航站楼,其室内外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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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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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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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行李处理用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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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公共区内室内净高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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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综合管廊内的消防设施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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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高低压配电间、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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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内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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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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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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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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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航站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中有可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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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航站楼设置区域分消防控制室时,分消防控制室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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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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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位于停机坪侧的进风口和出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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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使用燃煤、燃气、燃油的设备房和使用明火装置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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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锅炉、加热炉等的烟囱口应高出航站楼屋面,与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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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厨房等热加工部位内的排油烟管道应独立设置,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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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消防用电应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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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备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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