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
-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
-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
-
-
第二章 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
5、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
-
6、勘察、设计单位 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7、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
-
8、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9、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
第三章 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
10、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
-
第四章 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
11、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
-
-
第五章 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
12、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
-
13、 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
-
14、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
-
15、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
-
-
第六章 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
16、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
-
17、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
-
-
第七章 其他
-
18、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
19、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附建式民防工程由
-
20、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
21、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