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

    • 2、基坑工程报监后,监督机构应根据基坑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确定

    • 3、基坑工程的监督采用节点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4、基坑工程监督过程中,要加大对责任主体行为和基坑实体质量

  • 第二章 基坑工程开工前的监督

    • 5、建设单位         ①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等有

    • 6、勘察、设计单位         ① 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7、施工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

    • 8、监理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9、检测、监测单位         ①单位资质、人员资格;

  • 第三章 基坑工程开挖前监督

    • 10、 基坑开挖前,需对以下行为和实体做重点检查:    

  • 第四章 基坑工程开挖过程的巡查

    • 11、 对于开挖深度5米以上以及开挖工期超过1个月的基坑工

  • 第五章 基坑工程验收监督

    • 12、 基坑工程的验收通过指基坑工程作为临时性工程对周围环

    • 13、 基坑工程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

    • 14、基坑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

    • 15、基坑工程验收3个工作日前,应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

  • 第六章 基坑工程发生险情的监督和事故处理

    • 16、基坑发生险情是指基坑发生了局部的轻微损坏,若不处理将

    • 17、基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建设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

  • 第七章 其他

    •  18、基坑工程监督的详细技术要点按相关规范执行。

    • 19、单建式民防工程由民防站按本细则执行。附建式民防工程由

    • 20、本细则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 21、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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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保证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本监督细则适用于本市基坑开挖深度超过3m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基坑工程监督工作。基坑工程监督内容包括支护结构(含边坡)、基底加固、支撑体系、地下水控制(降水、排水、止水、回灌)、土方开挖和监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