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

    • 第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

    • 第四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

    • 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

    •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

    • 第八条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

    •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

    •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

    •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

    •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

    •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三章 使用和服务

    • 第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

    •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

    •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

    •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

    •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 第二十一条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

    •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

    • 第二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 第四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第二十五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 第二十六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

    •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

    •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

    • 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

    •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 第三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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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