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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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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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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本市社会事业、服务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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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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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地方标准应当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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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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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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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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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地方标准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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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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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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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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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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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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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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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至11月公开向社会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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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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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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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项目申请或者书面建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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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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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提出阶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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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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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初审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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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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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就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公开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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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立项协调、专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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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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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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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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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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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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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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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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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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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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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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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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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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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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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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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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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标准送审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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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预审通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标准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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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一类项目应在立项当年完成征求意见稿起草、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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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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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当就送审材料的完整性,标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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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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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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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主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行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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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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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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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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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复核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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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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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批准、发布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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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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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标准。 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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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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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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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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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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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排板、印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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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地方标准排版、印刷用稿管理由标准化技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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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公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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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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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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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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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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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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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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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对于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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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标准的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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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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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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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每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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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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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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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京津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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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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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牵头标准除下述特殊程序外,按照本办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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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天津市、河北省牵头标准除下述特殊程序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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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京津冀标准原则上按照DBXX(省市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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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京津冀标准应当在标准前言中明确该标准为京津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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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京津冀标准复审应由牵头方组织。另两方发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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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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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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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项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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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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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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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须使用的配套固定格式文件在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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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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