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本市社会事业、服务业以及

    • 第三条  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

    • 第四条  地方标准应当制定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重点

    • 第五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

    • 第六条  地方标准原则上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

    • 第七条  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

    • 第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负责地方标准的技

    • 第九条  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

    • 第十条  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

    • 第十一条  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

    •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 第二章 立项

    • 第十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一

    • 第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至11月公开向社会征集

    • 第十五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或行业主

    • 第十六条  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地

    •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的项目申请或者书面建议进

    • 第十八条  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涉及其他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提出阶段明确

    • 第二十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地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初审通过的

    •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召集相关行业主管部

    • 第二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就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公开向社

    • 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立项协调、专家论

    • 第二十五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原则上每年增补一次。增补

    • 第二十六条  已立项地方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进行内容调整引起的

    •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

  • 第三章 起草和征求意见

    •  第二十八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

    •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 第三十一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

    •  第三十二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

    • 第三十三条  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任

    • 第三十四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 第三十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书面、网站公示等多

    • 第三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涉

    • 第三十七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

    • 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

    •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标准送审材料

    • 第四十条  预审通过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标准化主管部门

    • 第四十一条  一类项目应在立项当年完成征求意见稿起草、征求

  • 第四章 审查

    • 第四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当就送审材料的完整性,标准与

    • 第四十三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

    • 第四十四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专家,组成地方标准审查组。

    • 第四十五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主持地方标准审查会议。行业主管

    • 第四十六条  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会意见修改

    • 第四十七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 第四十八条  标准化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审查会意见进行复核。

    • 第四十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复核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

    • 第五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地方标准质量和技术内容符合要求

  • 第五章 批准、发布和备案

    •  第五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报批材料是否齐全。

    • 第五十二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标准。   法律法规规

    •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

    • 第五十四条  地方标准的编号方法按照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  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 第五十六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本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

  • 第六章 排板、印刷、公开

    •  第五十七条  地方标准排版、印刷用稿管理由标准化技术机构

    • 第五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公布现行有效地方标准

  • 第七章 标准的实施

    • 第五十九条  地方标准应有足够的实施过渡期。强制性地方标准

    • 第六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地方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制定

    • 第六十一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

    • 第六十二条  实施满一年的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收集地

    • 第六十三条  市各有关标准化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

    • 第六十四条  对于违反地方标准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

  • 第八章 标准的复审

    • 第六十五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复审。  

    • 第六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每年8

    • 第六十八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确定需要复

    • 第六十九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

  • 第九章 京津冀标准

    • 第七十条  京津冀标准由三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

    •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牵头标准除下述特殊程序外,按照本办法进

    • 第七十二条  天津市、河北省牵头标准除下述特殊程序外,按照

    • 第七十三条  京津冀标准原则上按照DBXX(省市代号)/(

    • 第七十四条  京津冀标准应当在标准前言中明确该标准为京津冀

    • 第七十五条  京津冀标准复审应由牵头方组织。另两方发现标准

  • 第十章 档案管理

    •  第七十六条  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

    • 第七十七条  以下材料应当归档:   (一)地方标准项目申

  •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须使用的配套固定格式文件在标

    •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北京

收藏 相似条文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