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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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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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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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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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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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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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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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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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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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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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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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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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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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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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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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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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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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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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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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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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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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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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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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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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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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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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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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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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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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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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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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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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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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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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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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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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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综合医院宜以多层建筑为主。 门急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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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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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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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物,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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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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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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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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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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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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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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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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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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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综合医院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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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污物的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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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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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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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按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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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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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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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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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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