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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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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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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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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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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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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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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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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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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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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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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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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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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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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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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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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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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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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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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耕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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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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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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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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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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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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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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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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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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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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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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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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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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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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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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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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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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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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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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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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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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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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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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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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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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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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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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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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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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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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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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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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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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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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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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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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