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

  •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

    •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

    •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

    •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

    • 第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

  •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八条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

    • 第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 第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

    • 第十一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

    • 第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

    • 第十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

  • 第四章 耕地保护

    • 第十六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

    •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

    • 第十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五章 建设用地

    • 第十九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

    • 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

    • 第二十一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

    • 第二十二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

    •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

    •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

    •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

    •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

    • 第二十七条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

    • 第二十九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

    •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

  • 第六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

    • 第三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除采取《土

    • 第三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第三十五条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

    • 第三十七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第三十八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第四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第四十一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

    •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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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