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贯彻执行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

    •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09Mt/a及以上

    • 1.0.3 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

    •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生产集中化、

    • 1.0.5 煤炭工业矿井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

  •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 2.1 矿井资源/储量

      • 2.1.1 中型及以上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根据评审备案的井

      • 2.1.2 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

      • 2.1.3 矿井各类资源/储量比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

      • 2.1.4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

      • 2.1.5 矿井采区的采出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 2.2.1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根据查明资源/储量、地质构造

      • 2.2.2 论证和确定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2.2.3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

      • 2.2.4 扩建矿井,扩建后的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原设计

      • 2.2.5 新建、改建、扩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能力应符合现行煤

      • 2.2.6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按年工作日330d计算,每天

      • 2.2.7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 2.2.8 计算矿井及其第一开采水平设计服务年限时,应根据

  • 3 井田开拓

    • 3.1 井田开拓方式

      • 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

      •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应采用平硐开拓

      • 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且井筒穿过的地层涌水

      • 3.1.4 煤层赋存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

      • 3.1.5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高的矿井,

      • 3.1.6 井筒数量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

    •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 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规定,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 3.2.2 主、副提升井井位宜选择在同一工业场地内,经综合

      • 3.2.3 风井井口位置选择应在满足通风安全要求的前提下,

      • 3.2.4 井口位置选择应以不影响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

      • 3.2.5 矿井开采水平划分或阶段垂高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

      • 3.2.6 条件适宜的缓倾斜煤层,瓦斯含量低,水文地质、地

      • 3.2.7 近水平多煤层开采,当层间距不大时,宜采用单一水

      • 3.2.8 由于煤层露头不一或煤层倾角变化大,造成部分区域

    • 3.3 开拓巷道布置

      • 3.3.1 开拓巷道布置应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 3.3.2 多煤层矿井应根据煤层间距合理划分煤组,采用分组

      • 3.3.3 近水平及缓倾斜煤层矿井,主要回风道宜与主要运输

      • 3.3.4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下列层位与区域:     1

      • 3.3.5 开拓巷道不宜布置在软弱地层和富水性较强的地层中

      • 3.3.6 矿井采区巷道和开拓巷道不应布置在禁采区内,因煤

      • 3.3.7 布置在自燃、容易自燃煤层中的开拓巷道,必须采用

      • 3.3.8 突水危险严重和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的矿井,开拓巷

      • 3.3.9 开拓巷道的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

      • 3.3.10 开拓巷道的巷道断面形状及支护方式应根据围岩条

    •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 3.4.1 新建矿井采区开采顺序应遵循相对主井井筒先近后远

      • 3.4.2 煤层开采顺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

      • 3.4.3 采区划分应根据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

      • 3.4.4 矿井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井田地面村庄和其他建

      • 3.4.5 采区参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开采技术

      • 3.4.6 设计井巷工程量应能保证采区和工作面正常接替。高

  •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 4.1 井 筒

      • 4.1.1 立井井筒应采用圆形断面,其断面尺寸应根据提升容

      • 4.1.2 立井井筒施工方法应根据将穿过地层情况,经过技术

      • 4.1.3 立井井筒井壁结构型式、支护材料及强度应根据井筒

      • 4.1.4 立井井筒装备形式及构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 4.1.5 立井井壁结构、井筒及装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 4.1.6 平硐或斜井断面尺寸应根据运输设备类型、下井设备

      • 4.1.7 平硐或斜井断面形状及支护方式应根据井筒穿过围岩

      • 4.1.8 斜井井筒倾角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拓布置、地形

      • 4.1.9 平硐或斜井井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

    • 4.2 井底车场

      • 4.2.1 井底车场布置形式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通过井底车

      • 4.2.2 井底车场巷道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4.2.3 主运输采用矿车的矿井井底车场设计通过能力应满足

      • 4.2.4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车线长度、轨型、线路坡度

    • 4.3 主要硐室

      • 4.3.1 主要硐室应根据设备安装尺寸进行布置,并应便于操

      • 4.3.2 主要硐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4.3.3 井下设置的主排水泵房、管子道、水仓、主变电所、

      • 4.3.4 罐笼提升的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两侧巷道均应

      • 4.3.5 箕斗装载硐室布置应根据主井提升方式、装载设备布

      • 4.3.6 井底煤仓位置应根据大巷运输方式、装载硐室位置、

      • 4.3.7 清理撒煤硐室及水窝泵房布置应根据井筒淋水量、撒

      • 4.3.8 矿井潜水电泵泵房应结合主排水泵房和水仓特点布置

  • 5 井下开采

    • 5.1 采区布置

      • 5.1.1 矿井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的首采区位置应符合下列规

      • 5.1.2 采区内同时生产的回采工作面个数,同一煤层的一翼

      • 5.1.3 矿井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及第2

      • 5.1.4 在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所需的采区和工作面个数的

    •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 5.2.1 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2 缓倾斜、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

      • 5.2.3 急倾斜煤层采煤方法及工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5.2.4 采煤方法及工艺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法

      • 5.2.5 初期采区地面有村庄或其他建(构)筑物时,应按搬

      • 5.2.6 采煤工作面的采出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3 采区巷道布置

      • 5.3.1 采区巷道布置方式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

      • 5.3.2 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当

      • 5.3.3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采

      • 5.3.4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

      • 5.3.5 工作面回采巷道宜采用单巷布置。当煤层瓦斯含量大

      • 5.3.6 缓倾斜及倾斜薄、中厚煤层开采以及厚煤层分层开采

      • 5.3.7 采区巷道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巷道

      • 5.3.8 采区巷道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

    •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 5.4.1 掘进工作面个数应根据采区和回采工作面数目及装备

      • 5.4.2 设计应结合具体条件,选用与地质、采矿条件相适应

      • 5.4.3 矿井掘进机械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5.4.4 掘进速度应根据设备技术特征经计算后确定。不同机

  • 6 井下运输

    • 6.1 一般规定

      • 6.1.1 井下运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

      • 6.1.2 井下运输应设置集中监控系统,并应配备安全保护装

    • 6.2 煤炭运输

      • 6.2.1 主要运输大巷煤炭运输设备,应根据矿井开拓布置、

      • 6.2.2 条件适宜的矿井,煤炭运输应选用带式输送机。

      • 6.2.3 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的小时输送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4 大巷运输与主井箕斗提升运输环节间应设井底煤仓;

      • 6.2.5 煤炭运输系统采用轨道运输时,应根据井下开采的实

      • 6.2.6 大巷运煤采用矿车时,运输大巷或石门和带式输送机

      • 6.2.7 采区上、下山煤炭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 6.2.8 采煤工作面及运输巷煤炭运输应采用输送机,并应符

    • 6.3 辅助运输

      • 6.3.1 井下辅助运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

      • 6.3.2 井下辅助运输系统应根据井下开拓布置、煤的运输方

      • 6.3.3 煤巷及煤岩巷道掘进煤和矸石,有条件时,可汇入煤

      • 6.3.4 辅助运输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6.3.5 辅助运输车辆配置应根据运输方式、运送物料及设备

      • 6.3.6 辅助运输人员运送应根据井下开拓布置与辅助运输系

    • 6.4 运输设备与车辆配备

      • 6.4.1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煤时,带式输送机的设置应结合井

      • 6.4.2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矸时,带式输送机的设置应结合输

      • 6.4.3 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输系统、运

      • 6.4.4 辅助运输车辆配备数量应根据采掘机械化水平,采煤

      • 6.4.5 采用轨道运输时,平板车、材料车配备数量的选取应

      • 6.4.6 大巷采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车数量应按最大班下井

  • 7 通风与安全

    • 7.1 通 风

      • 7.1.1 矿井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

      • 7.1.2 矿井通风系统应根据矿井瓦斯等级及瓦斯涌出量,结

      • 7.1.3 矿井的总进风量应按井下同时工作最多人数所需风量

      • 7.1.4 井巷中的风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井工开采通

      • 7.1.5 矿井通风的设计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

      • 7.1.6 矿井井巷的局部阻力,新建矿井和扩建矿井独立通风

      • 7.1.7 进、出风井井口高程差在150m以上,或井深在4

      • 7.1.8 多风机通风系统,在满足风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

    • 7.2 瓦斯抽采

      •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应实现

      • 7.2.2 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3 瓦斯抽采方法、方式的选择,应根据煤层赋存、地质

      • 7.2.4 瓦斯抽采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2.5 瓦斯抽采效果或抽采指标可根据煤层瓦斯抽采难易程

      • 7.2.6 矿井地面瓦斯抽采站位置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10.

      • 7.2.7 矿井抽采瓦斯设备选取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要

    • 7.3 井下灾害防治

      • 7.3.1 矿井防治水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 7.3.2 矿井设计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3 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 7.3.4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与

      • 7.3.5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项

    • 7.4 井下热害防治

      • 7.4.1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设计时,应根据评审备案的勘

      • 7.4.2 对气温超限矿井,应采取综合降温措施。

      • 7.4.3 采用非机械制冷降温时,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条件,采

      • 7.4.4 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时,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开拓开

      • 7.4.5 井下空气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

      • 7.4.6 制冷机冷凝热排除方式应根据降温方式、冷凝热量、

      • 7.4.7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防火、不爆炸、无毒、冷凝温度

      • 7.4.8 制冷机冷负荷备用系数可取1.10~1.20,制

      • 7.4.9 当制冷站设在地面时,制冷机房设计与布置应符合现

      • 7.4.10 当制冷站设在井下时,制冷硐室的位置和布置应有

      • 7.4.11 井深大于600m时,采用地面集中空调系统的冷

      • 7.4.12 冷量传输管道的供水管应隔热。回水管是否隔热应

      • 7.4.13 矿井制冷系统中的供冷系统和冷却水系统的管网应

    • 7.5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 7.5.1 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应做到系统可靠、

      • 7.5.2 紧急避险设施应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

      • 7.5.3 矿井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

      • 7.5.4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

      • 7.5.5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

  • 8 矿井主要固定设备

    • 8.1 提升设备

      • 8.1.1 主、副井提升设备的类型及套数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

      • 8.1.2 条件适宜的立井宜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采用多绳

      • 8.1.3 摩擦式提升机防滑安全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4 主井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箕斗容积设计必须

      • 8.1.5 提升设备的卷筒、摩擦轮、天轮、导向轮的直径与钢

      • 8.1.6 提升钢丝绳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

      • 8.1.7 提升设备的运行速度和正常运行加、减速度及加速度

      • 8.1.8 提升电动机及电控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9 主井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1.10 副井提升能力计算应按四六工作制进行,并应符合

      • 8.1.11 提升容器在井口、井底同时作业时的休止时间应符

      • 8.1.12 混合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1.13 专用提升矸石的设备能力应按每年330d、每天

      • 8.1.14 采区上、下山轨道提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1.15 提升机房起重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 通风设备

      • 8.2.1 矿井的每一风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

      • 8.2.2 选择通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

      • 8.2.3 通风设备的辅助装置应采用先进的防漏风设施。通风

      • 8.2.4 通风设备及辅助装置安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8.2.5 通风机的反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

      • 8.2.6 采用并联通风的矿井,通风设备应按并联运行解析计

      • 8.2.7 主要通风机的电控系统宜采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并宜

    • 8.3 排水设备

      • 8.3.1 主要排水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3.2 主排水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

      • 8.3.3 确定水泵扬程和排水能力时,设计应计入管路淤积所

      • 8.3.4 主排水系统经常操作的闸阀宜选用电动或电液动闸阀

      • 8.3.5 当水泵电动机容量大于100kW时,水泵房应设置

      • 8.3.6 采区排水设备及管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8.3.7 井筒井底水窝排水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8.3.8 矿井应急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第7.3.1条第4

      • 8.3.9 应急排水系统的供配电开关设备应设置在地面配电室

    • 8.4 压缩空气设备

      • 8.4.1 选择压缩空气站位置宜靠近用风负荷中心。设备选择

      • 8.4.2 压缩空气站设备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8.4.3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4.4 单机容量为20m3/min及以上,且总容量不小

      • 8.4.5 压缩空气站的电气控制、测量和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

    • 8.5 抽采瓦斯设备

      • 8.5.1 矿井瓦斯抽采设备应按“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

      • 8.5.2 矿井抽采管路系统应按其使用年限和服务区域内的设

      • 8.5.3 井下瓦斯抽采系统与地面抽采系统串联工作时,应保

    • 8.6 注氮设备

      • 8.6.1 注氮设备选型及注氮站位置的设置应根据矿井注氮防

      • 8.6.2 地面布置时,制氮机房可与压缩空气站联合布置。

      • 8.6.3 井下移动布置时,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并应

      • 8.6.4 制氮机组的总能力不应小于设计注氮量,并宜取1.

      • 8.6.5 注氮浓度不得小于97%,应设置专用的注氮管路。

      • 8.6.6 矿井采用注氮防灭火时,应配套设置能连续监测注氮

  • 9 地面生产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1.1 煤的加工方法应根据对矿井原煤的煤质、用途和市场

      • 9.1.2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

    • 9.2 井口布置

      • 9.2.1 矿车提升的斜井,井口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2 矿车提升的斜井应设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3 罐笼立井井口房、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车场布

      • 9.2.4 箕斗立井井口房、井底装载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5 立井提升系统内必须设置过卷(放)安全保护装置。

      • 9.2.6 立井兼作回风井时,井口与井底必须采取密闭措施,

    • 9.3 井口受煤仓

      • 9.3.1 箕斗受煤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3.2 带式输送机提升斜井或平峒的井口可不设受煤仓。

      • 9.3.3 矿车翻车机受煤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 9.4.1 筛分、选矸与破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

      • 9.4.2 最终筛分的粒度应根据煤质、粒度组成和用户要求,

      • 9.4.3 常用筛分设备的处理能力可按表9.4.3选取。

      • 9.4.4 在带式输送机上进行检查性手选时,带速不应大于0

      • 9.4.5 当块煤需用破碎机破碎时,破碎机入料口前应设置除

    • 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 9.5.1 带式输送机的类型应根据工业场地布置、地形条件、

      • 9.5.2 带式输送机栈桥可根据矿井所在地区气候条件和使用

      • 9.5.3 带式输送机的选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

      • 9.5.4 输送带应根据输送机长度、输送能力、输送带张力、

      • 9.5.5 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接头效率、带式

      • 9.5.6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

      • 9.5.7 倾斜带式输送机制动或逆止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

    • 9.6 储存与装车

      • 9.6.1 采用铁路、带式输送机或架空索道,将煤炭运往群矿

      • 9.6.2 原煤储煤设施的总容量应根据运输、地形、气候条件

      • 9.6.3 采用标准轨距车辆外运煤炭时,煤仓形式及装车方式

      • 9.6.4 以汽车外运煤炭时,宜采用储装合一的装车仓,其有

      • 9.6.5 原煤及末煤仓(包括半地下仓)应根据煤质情况采取

    •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 9.7.1 煤的计量、采样、制样宜采用机械化、部分自动化。

      • 9.7.2 原煤在进入选煤厂前,应设原煤计量装置。有选煤厂

      • 9.7.3 化验室应进行灰分、水分、挥发分、硫分和发热量的

      • 9.7.4 产品煤的计量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 9.8.1 含煤矸石及脏杂煤可在选煤厂内处理。无选煤厂或进

      • 9.8.2 无利用价值的矸石或废渣应向沉陷区、荒山沟谷排弃

      • 9.8.3 排矸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最大小时提升(

      • 9.8.4 汽车直接排矸,矸石装车仓的有效容量可按矿井0.

      • 9.8.5 矸石周转场矸石仓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9.9 矿井修理车间、无轨胶轮车库及木材加工房

      • 9.9.1 矿井修理车间应只承担本矿机电设备的日常检修和维

      • 9.9.2 矿井修理车间厂房宜采用联合布置。

      • 9.9.3 矿井修理车间的主要设备配备台数和厂房建筑面积宜

      • 9.9.4 矿井修理车间的起重设备,可采用3t~5t梁式起

      • 9.9.5 水力采煤矿井的修理车间,可按水采设备的特点,按

      • 9.9.6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应只承担其日常维护和保

      • 9.9.7 矿井木材加工房应只承担本矿少量用材的改制加工工

  • 10 总平面布置

    • 10.1 矿井地面总布置

      • 10.1.1 矿井地面总布置应以矿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 10.1.2 矿井地面总布置应根据煤炭资源赋存条件、自然条

      • 10.1.3 当设计矿井为发电厂、煤化工等企业对口供应煤炭

      • 10.1.4 矿井工业场地、风井场地选择应结合矿井开拓方案

      • 10.1.5 矿井建设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1.6 当风井设在矿井工业场地内时,宜布置在场地的边

      • 10.1.7 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应与矿井工业场地道路联系方

      • 10.1.8 每个矿井宜设置一个矸石周转场,其用地应能满足

      • 10.1.9 防火灌浆站可布置在矿井工业场地内或风井场地内

      • 10.1.10 矿井设有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矸石砖厂、瓦斯

      • 10.1.11 职工居住区宜依托当地城镇或矿区集中居住区;

    • 10.2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 10.2.1 工业场地总平面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

      • 10.2.2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

      • 10.2.3 设在同一个工业场地内的矿井和选煤厂的建(构)

      • 10.2.4 矿井工业场地建设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10.2.

      • 10.2.5 场前区主要布置矿井行政、生产管理和公共设施,

      • 10.2.6 矿灯房、自救器房、浴室、任务交待室等建筑物应

      • 10.2.7 回风斜井井口不应正对重要的建筑物和设施。

      • 10.2.8 通风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9 瓦斯抽采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0.2.10 压缩空气站应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空气清洁、

      • 10.2.11 制氮站布置应靠近其管道下井井口,其吸风口应

      • 10.2.12 制冷机房距进风井口不宜小于50m,且宜在夏

      • 10.2.13 工业场地内不宜设置露天储煤场;必须设置露天

      • 10.2.14 锅炉房宜布置在场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10.2.15 变电所的位置应便于进出高压输电线路和靠近用

      • 10.2.16 日用消防水池应设在便于供水管道接入、环境洁

      • 10.2.17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宜设在场地内最低处,并宜位

      • 10.2.18 矿井机修、器材供应设施应布置在与副井运输联

      • 10.2.19 无轨胶轮车库及保养间应布置在与副井井口运输

      • 10.2.20 汽油库应位于工业场地的边缘和运输方便的地点

      • 10.2.21 矿井应配备必要的客货运输车辆,汽车配备数量

      • 10.2.22 地面消防材料库应设在副井井口附近,并应有窄

      • 10.2.23 支护材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2.24 矿井宜规划通勤车辆停车场和职工自驾车停车场

      • 10.2.25 与工业场地统一布置的单身宿舍区应根据采光、

      • 10.2.26 绿化布置应结合场地分区、建(构)筑物功能、

      • 10.2.27 工业场地宜设置高度2.2m的实体围墙。有特

    • 10.3 防洪及竖向设计

      • 10.3.1 矿井不应受洪水威胁。井口及工业场地的防洪标准

      • 10.3.2 防洪设计的洪水流量应采用已有实测资料或根据资

      • 10.3.3 防洪设计高程应按设计洪水的计算水位(包括壅水

      • 10.3.4 工业场地设计高程应满足防洪(涝)要求。当填方

      • 10.3.5 水库地区的防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3.6 工业场地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竖向

      • 10.3.7 山区场地竖向设计应注意保护山坡植被,并应避免

      • 10.3.8 竖向布置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地质条件、场区大

      • 10.3.9 场地平整坡度不宜小于5‰,条件困难时不应小于

      • 10.3.10 自然地形坡度大于4%或受洪水危害的高填方工

      • 10.3.11 挖、填方边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

      • 10.3.12 填挖土(石)方量宜保持平衡,当填挖方量不能

      • 10.3.13 工业场地应设计完善的截水、排水系统。场地雨

      • 10.3.14 场内雨水排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及雨水管渠设计应

      • 10.3.15 在山坡地带建矿时,应在场地上方设置截水沟。

    • 10.4 场内运输

      • 10.4.1 矿井工业场地场内辅助运输方式应根据井下辅助运

      • 10.4.2 当场内采用窄轨铁路运输时,其轨距、轨型应与井

      • 10.4.3 场内窄轨铁路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4.4 场内窄轨铁路的曲线半径应按通行车辆的固定轴距

      • 10.4.5 场内窄轨铁路间与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的最小

      • 10.4.6 场内道路的布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

      • 10.4.7 当场内主、次干道运输繁忙,人流集中,混合交通

      • 10.4.8 场内道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

    • 10.5 管线综合布置

      • 10.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

      • 10.5.2 管线综合布置应在满足生产、安全、施工、检修的

      • 10.5.3 综合管沟内管线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

      • 10.5.4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

      • 10.5.5 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

      • 10.5.6 地下管线综合布置产生矛盾时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

      • 10.5.7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0.5.8 地下管线的管顶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

      • 10.5.9 各种埋地或架空的管线、管架之间及其与建(构)

      • 10.5.10 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

  • 11 地面运输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地面运输设计应遵照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原

      • 11.1.2 煤炭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井煤炭

      • 11.1.3 地面运输设施宜布置在无煤带或矿井留设的煤柱范

      • 11.1.4 地面运输设计应与铁路、交通、城市规划等有关部

      • 11.1.5 坑口电厂、煤化工和建材等与矿井关系密切的工业

    • 11.2 标准轨距铁路

      • 11.2.1 铁路专用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

      • 11.2.2 铁路专用线等级及主要技术标准,应根据矿井煤炭

      • 11.2.3 铁路专用线接轨位置应结合接轨条件、线路方案、

      • 11.2.4 铁路专用线线路方案应结合地形、地质、水文等自

      • 11.2.5 装、卸车站站型应根据运量、产品煤品种、车流组

      • 11.2.6 车站的取送车作业可采用送空取重、单取单送或等

      • 11.2.7 装、卸车站的煤炭装、卸线路数量应根据列车对数

      • 11.2.8 装、卸车站到发线数量应根据每昼夜到、发和通过

      • 11.2.9 装、卸车站应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工业场地总平面

      • 11.2.10 装、卸车站需办理职工通勤列车和客运时,应设

      • 11.2.11 装、卸车站站线有效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1.3 场外道路

      • 11.3.1 场外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 11.3.2 矿井场外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标准应根据道路性

      • 11.3.3 通往爆炸材料库道路,纵坡不应大于8%,可适当

      • 11.3.4 桥涵设计的汽车荷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

  • 12 供 配 电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供配电设计应根据矿井供电电源、供配电电压、矿

      • 12.1.2 供配电设计选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

    • 12.2 供电电源

      • 12.2.1 在确定矿井供电电源时,应以矿区总体规划和地区

      • 12.2.2 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中断供电时。另

      • 12.2.3 矿井供电电源线路的导线截面宜按经济电流密度选

      • 12.2.4 矿井电源架空线路的路径宜利用井田境界或断层煤

    • 12.3 电压和电能质量

      • 12.3.1 矿井供电电压等级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2.3.2 新建矿井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需要

      • 12.3.3 矿井地面低压配电电压宜采用220/380V;

      • 12.3.4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设置的大于35kV电压的主变

      • 12.3.5 矿井配电系统内部耦合点的电磁兼容水平应符合现

      • 12.3.6 矿井供配电系统应根据其负荷特点,合理配置无功

      • 12.3.7 接有大容量非线性电力负荷或波动无功负荷的矿井

    • 12.4 电力负荷

      • 12.4.1 矿井电力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12.4.1的规定

      • 12.4.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

      • 12.4.3 主要通风机、主井提升机、副井提升机、主井带式

      • 12.4.4 井下主变电所、主要排水泵房、采区变电所、采区

      • 12.4.5 矿井应急电源配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 12.4.6 下列电源可作为矿井重要安全设施的应急电源:

      • 12.4.7 在确定矿井需由应急电源供电的重要安全设施电力

      • 12.4.8 矿井各级变电所计算负荷宜采用需要系数法进行计

    • 12.5 地面配电

      • 12.5.1 矿井应在负荷较集中的主井或副井工业场地设置矿

      • 12.5.2 矿井地面变电所35kV~110kV侧的主接线

      • 12.5.3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主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

      • 12.5.4 地震烈度在7度及以下、Ⅱ级及以上污秽地区或场

      • 12.5.5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35kV~110kV配电装置

      • 12.5.6 矿井地面主变电所和其他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

      • 12.5.7 当6kV~10kV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且不

      • 12.5.8 矿井地面6kV或10k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 12.5.9 地面6kV或10kV配电变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

      • 12.5.10 地面生产系统的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6 井下配电

      • 12.6.1 井下主变电所的设置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6.2 采区变电所的设置及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6.3 由地面引至井下各变电所的全部电缆中任一回路停

      • 12.6.4 井下高压配电电压应与矿井地面一级配电电压相一

      • 12.6.5 井下高、低压配电系统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含地

      • 12.6.6 下井电缆类型选择和敷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

      • 12.6.7 井下主变电所和有两回及以上进线的变电所高压母

      • 12.6.8 井下主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

      • 12.6.9 变电所的高压进出线应设置断路器,变电所内直接

      • 12.6.10 井下主变电所应留有高、低压配电装置的备用位

    • 12.7 照 明

      • 12.7.1 矿井地面220/380V低压动力和照明负荷宜

      • 12.7.2 矿井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地

      • 12.7.3 井下应设置固定照明及移动照明,照明设置地点应

      • 12.7.4 井下固定照明的照度标准宜符合表12.7.4的

      • 12.7.5 工业场地内应设路灯照明。

      • 12.7.6 矿井配备的矿灯数,可按井下工人在籍人数与50

    • 12.8 防雷、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 12.8.1 矿井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2.8.2 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电力线路和电机车架

      • 12.8.3 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地区,矿井地面建(构)筑物

      • 12.8.4 地面生产系统钢筋混凝土筒仓的竖向受力钢筋不得

      • 12.8.5 井下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和等电位联结,应符合现

  • 13 信息与自动化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矿井信息与自动化的装备标准,应根据矿井设计生

      • 13.1.2 矿井信息与自动化系统设计应选择具有煤矿矿用产

      • 13.1.3 矿井信息与自动化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

      • 13.1.4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

    • 13.2 监控及自动化

      • 13.2.1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的自动化水平和范围应根

      • 13.2.2 矿井主要生产和辅助生产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单

      • 13.2.3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严禁矿井安全监

      • 13.2.4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参数种类应根据矿井环境和生

      • 13.2.5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内的氧气,以

      • 13.2.6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应与上级安全监控中心联网上传

      • 13.2.7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

      • 13.2.8 安全监控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并应符合下列

      • 13.2.9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2.10 冲击地压严重的中型及以上矿井应设置矿压监测

      • 13.2.1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下井主干线缆不应少于2条

      • 13.2.12 矿井必须装备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 13.2.13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将井下需要识别人

      • 13.2.14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在井下紧急避险设

      • 13.2.15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与上级安全监控中

      • 13.2.16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

      • 13.2.17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配备数据存储设备

      • 13.2.18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识别卡数量不

      • 13.2.19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

      • 13.2.20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 13.2.21 矿井应装备矿井视频监控系统。

      • 13.2.22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在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安全出

      • 13.2.23 中型及以上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数字视频监

      • 13.2.24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应配备图像存储设备,并应符

      • 13.2.25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2.26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中型及以上矿井,应

      • 13.2.27 矿井应装备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

    • 13.3 计算机网络

      • 13.3.1 矿井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网络传输方式应根据各子

      • 13.3.2 矿井各监控及自动化子系统宜采用转换接口接入基

      • 13.3.3 中型及以上矿井宜构建矿井以太网计算机网络,并

      • 13.3.4 综合监控及自动化网络干线宜采用光纤环形拓扑结

      • 13.3.5 综合监控及自动化网络核心层应配置2台核心交换

      • 13.3.6 综合监控及自动化网络应采用工业级设备,并应支

      • 13.3.7 综合监控及自动化网络应与矿井信息管理网络联网

      • 13.3.8 矿井信息管理网络宜采用光纤星形拓扑结构。核心

      • 13.3.9 矿井信息管理网络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实现与上

      • 13.3.10 矿井地面建筑计算机网络应建立综合布线系统。

    • 13.4 信息管理

      • 13.4.1 矿井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宜的矿井信息管理范围

      • 13.4.2 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宜具有对矿井综合监控及自

      • 13.4.3 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宜建立管控一体化软件平台

      • 13.4.4 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应建立矿井灾害应急预案处

      • 13.4.5 矿井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宜建立支持决策的专家辅助

      • 13.4.6 矿井办公信息系统应根据企业的部门设置、管理水

      • 13.4.7 矿井办公信息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5 通 信

      • 13.5.1 矿井必须装备有线调度通信系统。矿用有线调度通

      • 13.5.2 中型及以上矿井宜分别设置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和调

      • 13.5.3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应与矿区其他行政电话交换

      • 13.5.4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系统应与矿井调度电话交换系统

      • 13.5.5 矿井应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中型及以上矿井宜

      • 13.5.6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对矿区行政通信系统的中继线

      • 13.5.7 矿井行政电话交换机和矿井调度电话交换机的容量

      • 13.5.8 有条件的矿井可利用公共电话网的虚拟交换机作为

      • 13.5.9 有条件的矿井可采用IP电话作为矿井通信系统的

      • 13.5.10 矿山救护队、消防站必须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

      • 13.5.11 矿井有线调度通信系统下井的通信电缆不应少于

      • 13.5.12 矿井直通电话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5.13 矿井地面变电所、地面主要通风机房、主副井提

      • 13.5.14 矿井主变电所至上一级变电所应设置专用的电力

      • 13.5.15 矿井电话电缆芯线对数的备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6 信 号

      • 13.6.1 提升信号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

      • 13.6.2 罐笼及箕斗提升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6.3 斜井串车双钩提升的工作信号应为转发式。

      • 13.6.4 矸石周转场及采区上、下山信号宜采用直发式信号

      • 13.6.5 井下信号设备应根据瓦斯等级及使用地点选用矿用

      • 13.6.6 设有信号装置较多、经常有信号工值班的地点,应

      • 13.6.7 矿井地面生产系统集中控制装置应设有声光兼备的

      • 13.6.8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方式的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

      • 13.6.9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的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

      • 13.6.10 电气信号的声音信号宜具备语音提示功能。

  • 14 地面建筑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

      • 14.1.2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

      • 14.1.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

      • 14.1.4 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

      • 14.1.5 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

      • 14.1.6 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

      • 14.1.7 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1.8 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

      • 14.1.9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

      • 14.1.10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 14.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 14.2.1 井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颈宜

      • 14.2.2 井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架结

      • 14.2.3 多绳摩擦式提升机井塔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2.4 井口房或井楼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2.5 提升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提

      • 14.2.6 栈桥与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4.2.7 储煤场与受煤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4.2.8 煤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煤仓结

      • 14.2.9 通风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

    • 14.3 建筑面积

      • 14.3.1 矿井器材库、器材棚、消防材料库、岩粉库、油脂

      • 14.3.2 矿井行政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应根据矿井劳动定员

      • 14.3.3 矿井职工单眷比宜按实际情况确定。宿舍建筑面积

      • 14.3.4 新建矿井居住区的住宅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充分

  • 15 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 15.1 水 源

      • 15.1.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根据取水水量、用水水质以及

      • 15.1.2 矿井水源的确定,应具备下列水文地质资料:  

      • 15.1.3 水源的日供水能力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2倍~

    • 15.2 给水排水

      • 15.2.1 生产、生活和消防给水管道应根据不同的水质要求

      • 15.2.2 矿井各项用水量、小时变化系数及用水时间宜按现

      • 15.2.3 矿井地面与井下消防用水量应分别计算。地面室内

      • 15.2.4 矿井地面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5.2.5 冷却用水应循环或再利用。

      • 15.2.6 筛分、转载、装卸等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当粉尘

      • 15.2.7 翻车机房、受煤坑、半地下煤仓和其他建(构)筑

      • 15.2.8 矿井井下排水应进行分质处理,应包括集中处理和

      • 15.2.9 排出工业场地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以及井下排水

    • 15.3 井下消防洒水

      • 15.3.1 矿井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 15.3.2 井下消防、洒水水源,采用地面水源、井下水源或

      • 15.3.3 井下下列部位必须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 15.3.4 井下重点保护的区域、井下交通枢纽及有火灾危险

      • 15.3.5 火灾危险性大的矿井井下的固定灭火装置的设置应

      • 15.3.6 矿井重点保护的区域及设有消火栓的巷道每隔一定

      • 15.3.7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3.8 井下消防洒水水质应符合表15.3.8的规定。

      • 15.3.9 生活污水复用于井下消防洒水时,再生水水质应符

      • 15.3.10 消防用水量应为消火栓用水量与固定灭火装置用

      • 15.3.11 井下用水设施用水量参数应按设备额定水量或实

      • 15.3.12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应采取增压或减压的技术措

      • 15.3.13 矿井应设置地面消防水池,并应与井下消防、洒

      • 15.3.14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宜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 15.4 供热通风

      • 15.4.1 室外空气气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

      • 15.4.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

      • 15.4.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宜设置集中供暖:  

      • 15.4.4 不满足第15.4.2条、第15.4.3条气象

      • 15.4.5 公共建筑其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 15.4.6 建筑物供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4.7 估算工业建筑物供暖热负荷量时,供暖体积耗热量

      • 15.4.8 当计算供暖建筑物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对空气

      • 15.4.9 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应采用小于或等于95℃热水作

      • 15.4.10 蒸汽供暖系统应采取凝结水回收措施。

      • 15.4.11 高大空间的厂房、车间供暖应采取防止热空气上

      • 15.4.12 产生大量余热或余湿的房间应采取自然通风措施

      • 15.4.13 产生有害气体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经常无人

      • 15.4.14 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宜分别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 15.4.15 当原煤的外在水分小于7%时,对散发粉尘的生

      • 15.4.16 设置集中供暖且有机械排风的建筑物,当总排风

      • 15.4.17 建筑物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 15.4.18 生产调度指挥中心、集中控制室、网络通信中心

      • 15.4.19 空调系统冷热源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4.20 浴室热水温度及加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4.21 办公楼、浴室、招待所、单身宿舍及最大班作业

      • 15.4.22 矿井应设洗衣、烘干设备,设备的选择应按每日

      • 15.4.23 洗衣房的日洗衣量应按井下工人四班总人数的1

      • 15.4.24 洗衣机耗热量可按其容水量加热到50℃,加热

      • 15.4.25 食堂炊事用能源宜采用矿井瓦斯或液化石油气。

      • 15.4.26 食堂应设冷藏设备,其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5 矿井井筒防冻

      • 15.5.1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4℃地区的进风立

      • 15.5.2 井筒空气加热的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5.3 通过加热器加热后的热风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5.4 热风的输送,当矿井为抽出式通风时,热风宜设专

      • 15.5.5 加热空气的热媒应采用高温水。当采用蒸汽为加热

      • 15.5.6 空气加热器散热面积的富余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5.5.7 空气加热室应选用高效空气加热设备,并应实现自

    • 15.6 锅 炉 房

      • 15.6.1 矿井供热热源的选择,应根据矿区总体规划,选择

      • 15.6.2 锅炉燃料应利用矿井瓦斯;当无瓦斯利用时,可选

      • 15.6.3 根据矿区总体规划,经可行性研究论证,附近电厂

      • 15.6.4 计算锅炉房总热负荷时,管网热损失系数应符合下

      • 15.6.5 锅炉房不应设备用锅炉。用于供暖、井筒防冻及矿

      • 15.6.6 锅炉的给水、炉水、循环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 15.6.7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6t/h或热

      • 15.6.8 锅炉为机械引风时,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宜取12m

      • 15.6.9 锅炉房内可设休息室、更衣室、浴室及厕所,其总

      • 15.6.10 锅炉房耗煤量应按运行锅炉总额定出力及运行时

      • 15.6.11 室外供热管道宜采用直埋敷设或地沟敷设,也可

      • 15.6.12 供热管道保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设备及

    • 15.7 燃气供应

      • 15.7.1 有条件的矿井,公共建筑、锅炉等应采用煤层气、

      • 15.7.2 矿井煤质气化条件较好时,可结合矿井所在矿区及

      • 15.7.3 矿井燃气供应应根据用户分布、用气量、气源条件

      • 15.7.4 矿井行政和公共建筑、锅炉等燃气的设计应符合现

  • 16 节能减排与综合利用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矿井节能设计应坚持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

      • 16.1.2 节约能源应与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

    • 16.2 井田开拓与开采

      • 16.2.1 井田开拓系统应简单,并应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

      • 16.2.2 煤层开采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1 开

      • 16.2.3 采掘设备选型应与采掘工艺、工作面生产能力相匹

    • 16.3 矿井主要设备

      • 16.3.1 煤炭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运

      • 16.3.2 辅助运输方式及设备选型应进行能耗分析,经综合

      • 16.3.3 提升系统及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3.4 通风系统和设施及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3.5 排水系统及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3.6 压缩空气系统和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4 安全设施节能

      • 16.4.1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

      • 16.4.2 注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氮站

      • 16.4.3 灌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

      • 16.4.4 人工制冷系统及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5 电气节能

      • 16.5.1 供配电系统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6.5.2 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

      • 16.5.3 电线电缆应合理选择截面,与设备连接应采取减少

      • 16.5.4 提高电能质量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5.5 照明应选择高光效照明灯具,并应与光源合理配套

    • 16.6 地面生产系统节能

      • 16.6.1 地面生产系统布置设计应根据工艺要求及地形地貌

      • 16.6.2 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应选用高效节能的运输、筛分、

      • 16.6.3 煤炭储存与装车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6.4 辅助设施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辅

    • 16.7 建筑、总图及地面运输节能

      • 16.7.1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应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 16.7.2 工业场地平面布置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气象等

      • 16.7.3 工业场地竖向布置应根据自然地形特点,合理确定

      • 16.7.4 工业场地场内运输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和牵引动力

      • 16.7.5 矿井对外运输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运输流向

      • 16.7.6 地面运输应选择低能耗的运营、维护设备。

    • 16.8 给水排水及暖通节能

      • 16.8.1 选择矿井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6.8.2 矿井供水系统应具备使用处理后的矿井水、生活污

      • 16.8.3 矿井排水系统宜采用雨、污分流。雨、污水排放应

      • 16.8.4 矿井各水冷循环系统宜统筹设置。

      • 16.8.5 矿井给水排水设备、管材等应采用高效、节能产品

      • 16.8.6 采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采暖系

      • 16.8.7 空气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

      • 16.8.8 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时,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

      • 16.8.9 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6.8.10 井筒防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

      • 16.8.11 室外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

    • 16.9 环保设施节能

      • 16.9.1 矿井水处理总规模和回用水处理规模应根据矿井涌

      • 16.9.2 矿井水厂调节池容积宜满足矿井避峰排水的需要。

      • 16.9.3 污水处理工艺选择应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并应

      • 16.9.4 污水经处理后应充分回用。

      • 16.9.5 锅炉除尘工艺宜选择布袋除尘、电除尘。

      • 16.9.6 噪声及粉尘治理应选择高效、节能方案。

      • 16.9.7 矿井掘进矸石可用于填筑路基、建材原料、充填沉

    • 16.10 新 能 源

      • 16.10.1 煤矿设计应对矿井地热、铀等共伴生资源量进行

      • 16.10.2 太阳能或风能资源充足的地区,可在矿井设计中

      • 16.10.3 新能源利用应与矿区及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 16.11 能源计量及能耗指标

      • 16.11.1 矿井应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煤炭、瓦斯、电、油

      • 16.11.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6.11.3 主要工序能耗指标及矿井开采单位煤炭综合能耗

    • 16.12 综合利用

      • 16.12.1 矿井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应提出全矿井瓦斯

      • 16.12.2 矿井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应采取提高瓦斯抽

      • 16.12.3 瓦斯浓度在30%及以上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

      • 16.12.4 瓦斯浓度为7%~30%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宜达

      • 16.12.5 浓度小于30%的瓦斯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

      • 16.12.6 对地面抽采的高浓度瓦斯可经集输、净化处理,

      • 16.12.7 矿井瓦斯利用设计应根据利用类型执行相应设计

      • 16.12.8 煤泥、煤矸石综合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 17 环境保护

    • 17.1 一般规定

      • 17.1.1 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污染防治与资源综合利用

      • 17.1.2 改建、扩建矿井应针对新增工程及现有工程所引起

    • 17.2 污染防治

      • 17.2.1 矿井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 17.2.2 矿井供热应利用(矸石)电厂、瓦斯电厂等余热。

      • 17.2.3 煤炭、矸石等物料在储、装、运、破碎及筛分过程

      • 17.2.4 矿井井下排水及其他污(废)水应经处理合理利用

      • 17.2.5 矿井设计应提高污(废)水的重复使用率。处理后

      • 17.2.6 矿井排出的矸石应作为二次资源加以综合利用。建

      • 17.2.7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不应设永久矸石山。设置矸

      • 17.2.8 生活垃圾应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条件不具备

      • 17.2.9 锅炉灰渣应加以利用,暂不能利用时应按其属性妥

      • 17.2.10 对矿井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噪声的设备或设施应按

    • 17.3 生态保护

      • 17.3.1 矿井建设和生产涉及的地表变形和地下水位监测应

      • 17.3.2 矿井设计应预测因矿井开采引起的地表沉陷范围及

      • 17.3.3 矿井设计应积极采用减少地表沉陷的新技术。

      • 17.3.4 矿井设计应依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及土地复

      • 17.3.5 矿井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绿化应符合实用、经济

      • 17.3.6 矿井设计应在论证原有水土流失的基础上,根据项

  • 18 建井工期

    • 18.1 移交标准

      • 18.1.1 矿井移交生产时,应完成设计所规定的全部工程及

      • 18.1.2 矿井移交生产后,中、小型矿井达产时间不宜超过

    • 18.2 施工进度

      • 18.2.1 矿井施工准备工期不宜超过表18.2.1所列指

      • 18.2.2 矿井施工进度不宜低于表18.2.2所列指标。

    • 18.3 建井工期

      • 18.3.1 矿建、土建、机电安装三类工程施工组织应以矿建

      • 18.3.2 矿井建设工期可按表18.3.2确定。 表18

  •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 附录C 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 C.1 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以详查地质报告为基础的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 C.1.1 矿井地质资源量应为详查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

      • C.1.2 地质资源量中控制的资源量332,经分类得出的经

      • C.1.3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 C.1.4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应为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减去设

      • C.1.5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应为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减去工业

    • C.2 矿井初步可行性研究以勘探地质报告为基础的资源/储量分类及计算

      • C.2.1 矿井地质资源量应为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查明煤炭资

      • C.2.2 地质资源量中探明的资源量331和控制的资源量3

      • C.2.3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 C.2.4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应按第C.1.4条计算。

      • C.2.5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应按第C.1.5条计算。

  • 附录D 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

    • D.0.1 普查阶段,推断的资源量应占总资源量的30%~4

    • D.0.2 详查阶段,控制的资源/储量应占总资源/储量的2

    • D.0.3 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资源/储量比例可按表D.0

    • D.0.4 泥炭勘查,普查阶段规模较大的矿床,推断的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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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贯彻执行煤炭工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节能、环保和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