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

    •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

    •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

  •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

    •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

    •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

    •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

    •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

    •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

    •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

    •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

    •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

    •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

    •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

    •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

    •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

  •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

    •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

    •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

    •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

    •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

    •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

    •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

    •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

    •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

    •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

    •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

  •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

    •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

    •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

    •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

    •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

    •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

    •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

    •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

    •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

    •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

    •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

  • 第五章 奖 惩

    •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

    •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

    •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

    •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

    •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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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