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

    •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

    •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

    •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

    •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

    •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

  •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

    •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

    •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

    •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

    •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

    • 第二十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

    •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

  •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

    •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

    •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

    •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

    •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

  •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

    • 第三十三条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

    •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

    •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

    •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

    •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

    • 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

    •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

    •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

    •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

    •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

    •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

    •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

    •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第四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

    •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

    •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 第五十一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

    •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

    •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

    •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

    •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

    •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

    • 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

    •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

    •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批准出让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

    •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

    •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

    • 第七十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上

    • 第七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

    •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藏 相似条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