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在城市排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
-
1.0.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
1.0.4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
-
1.0.5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
-
1.0.6 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用地应按规划期规模控制,节约用
-
1.0.7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
-
1.0.8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
-
2 排水范围和排水体制
-
2.1 排 水 范 围
-
2.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
2.1.2 当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出口设在城市规划区范围
-
2.1.3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城镇,其污水需要接入规
-
-
2.2 排 水 体 制
-
2.2.1 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与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
2.2.2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要求,
-
2.2.3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
-
2.2.4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
-
-
-
3 排水量和规模
-
3.1 城市污水量
-
3.1.1 城市污水量应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用户和自备
-
3.1.2 城市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
-
3.1.3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平
-
3.1.4 城市工业废水量宜根据城市工业用水量(平均日)乘
-
3.1.5 污水排放系数应是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的污水
-
3.1.6 当规划城市供水量、排水量统计分析资料缺乏时,城
-
3.1.7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城市不同性质用地污水量可按照
-
3.1.8 当城市污水由市政污水系统或独立污水系统分别排放
-
3.1.9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区,计算污水量时宜适当考虑地下
-
3.1.10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
3.2 城市雨水量
-
3.2.1 城市雨水量计算应与城市防洪、排涝系统规划相协调。
-
3.2.2 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
3.2.3 城市暴雨强度计算应采用当地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
-
3.2.4 径流系数(ψ)可按表3.2.4确定。 表3.2
-
3.2.5 城市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
-
3.2.6 当生产废水排入雨水系统时,应将其水量计入雨水量
-
-
3.3 城市合流水量
-
3.3.1 城市合流管道的总流量、溢流井以后管段的流量估算
-
3.3.2 截流初期雨水的分流制排水系统的污水干管总流量应
-
-
3.4 排水规模
-
3.4.1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
-
3.4.2 城市雨水工程规模应根据城市雨水汇水面积和暴雨强
-
-
-
4 排水系统
-
4.1 城市废水受纳体
-
4.1.1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是接纳城市雨水和达标排放污水的
-
4.1.2 城市废水受纳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污水受纳水
-
4.1.3 城市废水受纳体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跨区选择,
-
-
4.2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
-
4.2.1 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结合城市废水受
-
4.2.2 污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合竖向规划和道路
-
4.2.3 雨水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地形,结合竖向规划
-
4.2.4 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统应综合雨、污水系统布局的要
-
-
4.3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
-
4.3.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宜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
-
4.3.2 污水处理厂和排水泵站供电应采用二级负荷。
-
4.3.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出水口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
-
4.3.4 污水管渠系统应设置事故出口。
-
4.3.5 排水系统的抗震要求应按《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
-
-
-
5 排水管渠
-
5.0.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不设或少设
-
5.0.2 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
-
5.0.3 排水管宜沿规划城市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
5.0.4 排水管道穿越河流、铁路、高速公路、地下建(构)
-
5.0.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
-
5.0.6 排水管道在城市道路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城市工程
-
5.0.7 城市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
-
-
6 排水泵站
-
6.0.1 当排水系统中需设置排水泵站时,泵站建设用地按建
-
6.0.2 排水泵站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应与居住、公共设施建
-
-
7 污水处理与利用
-
7.1 污水利用与排放
-
7.1.1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合理利用经处理后符合标准的污
-
7.1.2 在制定污水利用规划方案时,应做到技术可靠、经济
-
7.1.3 未被利用的污水应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废水受纳体
-
-
7.2 污水处理
-
7.2.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水
-
7.2.2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
-
7.2.3 污水处理的方法应根据需要处理的程度确定,城市污
-
-
7.3 城市污水处理厂
-
7.3.1 城市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 1
-
7.3.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根据规划期建设规模
-
7.3.3 污水处理厂周围应设置一定宽度的防护距离,减少对
-
-
7.4 污泥处置
-
7.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必须进行处置,应综合利用。化
-
7.4.2 达到《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
-
7.4.3 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
-
7.4.4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填充洼地、焚烧或其他处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