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 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多产权建筑 multi-ownership

    • 3.2     产权方 owner     依法登记取得或

    • 3.3     统一管理单位 unified manage

    • 3.4     共用消防设施 shared fire fa

    • 3.5     消防共用部位 fire shared pa

    • 3.6     消防维修资金 fire maintenan

  • 4 消防安全职责

    • 4.1 一般规定
       

      • 4.1.1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协商确定或委托统一

      • 4.1.2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统一管理单位应制定

      • 4.1.3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人、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 4.1.4 多产权建筑实行委托统一管理单位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 4.1.5 统一管理单位根据服务合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

      • 4.1.6 多产权建筑应有消防维修资金,并按《住宅专项维修

    • 4.2 产权方的职责

      • 4.2.1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提供

      • 4.2.2 统一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产权方应协助对消防共用

      • 4.2.3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应核实

      • 4.2.4 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时,明确消防专有、共用部位,

      • 4.2.5 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配置、更新消防设施、器材

      • 4.2.6 对产权区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使用方加强

      • 4.2.7 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 4.2.8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4.2.9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4.3 使用方的职责

      • 4.3.1 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4.3.2 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

      • 4.3.3 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

      • 4.3.4 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

      • 4.3.5 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

      • 4.3.6 对专有、专用部分进行装修和使用时,不应影响消防

      • 4.3.7 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 4.3.8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4.3.9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4.4 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 4.4.1 指定专人或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

      • 4.4.2 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

      • 4.4.3 建立完善的消防档案,妥善保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 4.4.4 按照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

      • 4.4.5 组织开展包括消防共用部位及使用方专用部位在内的

      • 4.4.6 发现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及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

      • 4.4.7 督促产权方、使用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 4.4.8 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 4.4.9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 4.4.10 应按照规定或根据需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等多

      • 4.4.11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 4.4.12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

  • 5 消防安全管理

    • 5.1 一般要求

      • 5.1.1 多产权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

      • 5.1.2 多产权建筑的产权方、使用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 5.1.3 统一管理单位应按照GA 654的规定组织开展防

      • 5.1.4 使用方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

      • 5.1.5 多产权建筑维修改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

      • 5.1.6 产权方、使用方应加强防火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5.1.7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统一管理单位应落实防范措

    • 5.2 防火巡查、检查

      • 5.2.1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

      • 5.2.2 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保联合防火检查正

      • 5.2.3 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

      • 5.2.4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

    • 5.3 防火管理

      • 5.3.1 统一管理单位应依法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 5.3.2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对动用明火

      • 5.3.3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对建筑

      • 5.3.4 多产权建筑中有炉具、烟道等设施的场所,使用方应

    • 5.4 消防设施管理

      • 5.4.1 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B 252

      • 5.4.2 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 5.4.3 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

      • 5.4.4 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建

    • 5.5 安全疏散管理

      • 5.5.1 统一管理单位对搭盖违章建筑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

      • 5.5.2 任何产权方、使用方不应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

      • 5.5.3 多产权建筑安全疏散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接照GA 6

    • 5.6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 5.6.1 统一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

      • 5.6.2 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

      • 5.6.3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换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前

      • 5.6.4 统一管理单位对公众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可采取以

    • 5.7 灭火和应急准备

      • 5.7.1 发生火灾后,各使用方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引

      • 5.7.2 统一管理单位应根据多产权建筑的实际情况,制订统

      • 5.7.3 统一管理单位应定期督促使用方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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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产权方、使用方和统一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单一产权多使用方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