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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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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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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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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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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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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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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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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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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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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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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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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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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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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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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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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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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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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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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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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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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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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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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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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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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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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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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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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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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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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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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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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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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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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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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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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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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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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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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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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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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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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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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灾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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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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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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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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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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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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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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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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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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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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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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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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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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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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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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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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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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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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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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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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