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前言

  • 1 总则

    • 1.0.1  为了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与信息发展的需要,统筹

    •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新建地下通信管道及通道工程的

    • 1.0.3  通信管道和通道的建设应按照统建共用的原则进行。

    • 1.0.4  根据通信管道建设的特点,通信管道应超前建设,

    • 1.0.5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

    • 1.0.6  通信管道与通道的建设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

  • 2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的原则

    • 2.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

    • 2.0.2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根据各使用单位发展需要,按照

    • 2.0.3  通信管道的总体规划应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

    • 2.0.4  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

    • 2.0.5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

    • 2.0.6  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

    • 2.0.7  通信管道与通道的建设宜与相关市政地下管线同步

  • 3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 3.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 3.0.2  选定管道与通道建筑位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 3.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

    • 3.0.4  人孔内不得有其他管线穿越。

    • 3.0.5  通信管道与铁道及有轨电车道的交越角不宜小于6

  • 4 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

    • 4.0.1  管孔容量应按业务预测及各运营商的具体情况计算

    • 4.0.2  管道容量应按远期需要和合理的管群组合型式取定

    • 4.0.3  在同一路由上,应避免多次挖掘,管道应按远期容

    • 4.0.4  进局(站)管道应根据终局(站)需要量一次建设

  • 5 管材选择

    • 5.0.1  通信管道通常采用的管材主要有:水泥管块、硬质

    • 5.0.2  水泥管块的规格和使用范围应符合表5.0.2的

    • 5.0.3  通信用塑料管的管材主要有两种,聚氯乙烯(PV

    • 5.0.4  钢管宜在过路或过桥时使用。

    • 5.0.5  关于管材的选用,对于城区原有道路各种综合管线

  • 6 通信管道埋设深度

    • 6.0.1  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

    • 6.0.2  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

    • 6.0.3  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

    • 6.0.4  管道铺设应有一定的坡度,以利渗入管内的地下水

    • 6.0.5  在纵剖面上管道由于躲避障碍物不能直线建筑时,

  • 7 通信管道弯曲与段长

    • 7.0.1  管道段长应按人孔位置而定。在直线路由上,水泥

    • 7.0.2  每段管道应按直线铺设。如遇道路弯曲或需绕越地

    • 7.0.3  水泥管道弯管道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6m,塑料

  • 8 通信管道铺设

    • 8.0.1  通信管道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0.2  铺设水泥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0.3  铺设塑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8.0.4  铺设过路钢管管道应采用顶管或非开挖方式。桥上

  • 9 人(手)孔设置

    • 9.0.1  人(手)孔的荷载与强度,其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

    • 9.0.2  人(手)孔位置的设置: 1  人(手)孔位置

    • 9.0.3  人孔型式应根据终期管群容量大小确定。综合目前

    • 9.0.4  人(手)孔型式按表9.0.4的规定选用。

    • 9.0.5  对于地下水位较高地段,人(手)孔建筑应做防水

    • 9.0.6  人(手)孔应采用混凝土基础,遇到土壤松软或地

    • 9.0.7  根据地下水位情况,人(手)孔的建筑程式可按表

    • 9.0.8  人(手)孔盖应有防盗、防滑、防跌落、防位移、

  • 10 光(电)缆通道

    • 10.0.1  若遇到下列情况可考虑建筑光(电)缆通道:

    • 10.0.2  光(电)缆通道的大小和埋深应符合下列要求:

    • 10.0.3  光(电)缆通道应建筑在良好的地基上,可按土

    • 10.0.4  光(电)缆通道建筑应采取有效的排水、照明、

  • 11 光(电)缆进线室设计

    • 11.0.1  通信局(站)应设置专用的光(电)缆进线室。

    • 11.0.2  光(电)缆进线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 11.0.3  光(电)缆进线室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 11.0.4  进线室内应有白炽灯照明,除设有普通交流照明

    • 11.0.5  进线室内应装设地气线。 局(站)房屋建筑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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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52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通信管道通道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通信管道通道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73—2006,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1、2.0.4、2.0.5、2.0.6、3.0.1(3、5)、3.0.3、6.0.1、6.0.2、6.0.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