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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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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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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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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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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城市用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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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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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连的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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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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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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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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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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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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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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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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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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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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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跨越城市道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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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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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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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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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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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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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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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建筑布局、朝向、形态等,应有利于自然采光、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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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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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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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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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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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住宅建筑间距非平行布置,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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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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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高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 3.2.6.1 高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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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住宅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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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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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 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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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 3.2.10.1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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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1 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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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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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除日照要求外,3.2.12条中各类建筑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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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 幼儿园的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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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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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河道、公路、铁路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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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编制详细规划、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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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距离 3.3.3.1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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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建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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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铁路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见表3.3.5.1,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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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沿河道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蓝线最小距离不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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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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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城市空域、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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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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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建筑基地的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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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建筑基地的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统筹考虑生态、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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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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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医院、疗养院、休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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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前两款项目中属于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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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工业用地的绿地率,一般不大于20%。有特殊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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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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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建筑基地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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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建筑基地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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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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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建筑物沿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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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超高层建筑管理 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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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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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 建筑配建停车位建议指标见表3.8.1。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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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3.8.1要求配建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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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各类停车位面积应根据具体停车方式,按照国家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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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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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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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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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有序推行城乡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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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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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各级保护区的保护按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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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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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水厂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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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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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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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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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城市、县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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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3.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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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保护城市水面,保持自然水体的雨水调蓄功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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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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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城市、县应根据国家能源政策、燃气资源条件与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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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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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燃气门站和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居民稠密区、大型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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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燃气调压站的设置一般采用区域调压站。中、低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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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居住小区内采用楼幢调压时,调压箱(柜)的设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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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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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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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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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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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公共交通线路设置。 4.4.1.1 快速公共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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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公共交通站点设置。 4.4.2.1 公交枢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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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公共交通停车场、保养场及修理厂设置。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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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加油(气)站、充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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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加油(气)站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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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汽车充电站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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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电力、电信、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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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火力发电厂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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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变电所的选址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无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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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35~110 kV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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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区、繁华街道、主要风景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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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邮政支局、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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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 通信局、站的选址应符合《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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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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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使用方便、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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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 商业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文化体育场馆、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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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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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工程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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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其他基础设施、建(构)筑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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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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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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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 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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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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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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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 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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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的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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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 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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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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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1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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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2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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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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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4 架空管线交叉时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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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城市景观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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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城市景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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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编制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均应重视加强城市设计,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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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应专门编制城市景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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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效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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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城市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对景观地区、地带、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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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住宅建筑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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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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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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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应以楼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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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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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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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沿城市道路建筑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同时,应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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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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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烧火道、垃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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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实体围墙。确需实体围墙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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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沿城市道路建筑室外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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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沿城市道路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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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沿城市道路最大悬挑宽度应不超过建筑红线至规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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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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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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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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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设置城市雕塑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雕塑选址应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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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结合设置环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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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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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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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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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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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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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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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办公用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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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 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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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 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设施;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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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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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 沿城市道路布置的栏杆、座椅、报亭、垃圾桶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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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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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城市空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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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为保护城市微波通道和飞行航线等,应对相应空域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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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编制城市、县总体规划应包含空域保护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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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有防止电磁波干扰需求或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备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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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对于有微波通道保护需求的无线电通讯工程项目,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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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微波站址与机场、大型桥梁及重要军事设施的距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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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 航空主管部门应根据使用飞机的特性和助航设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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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地下空间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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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鼓励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统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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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地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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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应当根据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做好地下交通设施、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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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地下城市交通、输油(气)管道、危险品仓库等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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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地下人防工事与地面应有便捷的交通联系。独立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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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其围护结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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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物密切配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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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市、县(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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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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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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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规定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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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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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 建筑间距计算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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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最小间距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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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四 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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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五 日照影响分析的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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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六 建筑的退界距离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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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七 术语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