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

    • 1.0.2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在下列情况下的检查与鉴定。

    • 1.0.3 地震区、特殊地基土地区或特殊环境中的民用建筑的

  • 2 术语、符号

    • 2.1 术 语

      • 2.1.1 已有建筑物 existing building

      • 2.1.2 已有结构 existing structure

      • 2.1.3 结构适修性 repair-suitabilit

      • 2.1.4 鉴定单元 appraiser system  

      • 2.1.5 子单元 sub-system     鉴定单元

      • 2.1.6 构件 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

      • 2.1.7 主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   

      • 2.1.8 一般构件 common member     

      • 2.1.9 一种构件 kindred member    

      • 2.1.10 相关构件 interrelafed memb

      • 2.1.11 构件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m

      • 2.1.12 子单元检查项目 Inspection ite

    • 2.2 符 号

  • 3 基本规定

    • 3.1 鉴定分类

      • 3.1.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可分为安全性鉴定和正常使用

    •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 3.2.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应按下列框图规定的程序(图

      • 3.2.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委

      • 3.2.3 初步调查宜包括下列基本工作内容:     1)

      • 3.2.4 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下列工作内容:   

      • 3.2.5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层次、等级划分以及工作

      • 3.2.6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过程中,若发现调查资料不足

      • 3.2.7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应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

      • 3.2.8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工作完成后,应提出鉴定报告。

    • 3.3 鉴定评级标准

      • 3.3.1 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

      • 3.3.2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

      • 3.3.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按表

      • 3.3.4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级的各层次分级标准,应分别按表

  • 4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 4.1 一般规定

      • 4.1.1 单个构件安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

      • 4.1.2 当验算被鉴定结构或构件的承载能力时,应遵守下列

      • 4.1.3 结构构件安全性鉴定采用的检测数据,应符合下列要

      • 4.1.4 当需通过荷载试验评估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按现

      • 4.1.5 当建筑物中的构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参与鉴定:

      • 4.1.6 当检查一种构件的材料由于与时间有关的环境效应或

    • 4.2 混凝土结构构件

      • 4.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

      • 4.2.2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

      • 4.2.3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

      • 4.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

      • 4.2.5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表4.2.5所列的受力裂缝

      • 4.2.6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的非受力裂缝时,也

      • 4.2.7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论其裂缝

    • 4.3 钢结构构件

      • 4.3.1 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及

      • 4.3.2 当钢结构构件(含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

      • 4.3.3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3

      • 4.3.4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

      • 4.3.5 当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锈蚀评定

    • 4.4 砌体结构构件

      • 4.4.1 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以

      • 4.4.2 当砌体结构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应按表4.

      • 4.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

      • 4.4.4 当砌体结构构件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变

      • 4.4.5 当砌体结构的承重构件出现下列受力裂缝时,应视为

      • 4.4.6 当砌体结构、构件出现下列非受力裂缝时,也应视为

    • 4.5 木结构构件

      • 4.5.1 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不

      • 4.5.2 当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评定时,

      • 4.5.3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评定时,应按表4.5

      • 4.5.4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位移(或

      • 4.5.5 当木结构构件具有下列斜率(ρ)的斜纹理或斜裂缝

      • 4.5.6 当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按危险性腐朽或虫蛀评定时,

  • 5 构件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

    • 5.1 一般规定

      • 5.1.1 单个构件正常使用性的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不同的材

      • 5.1.2 正常使用性的鉴定,应以现场的调查、检测结果为基

      • 5.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结构构件的鉴定,尚应按正

      • 5.1.4 对被鉴定的结构构件进行计算和验算,除应符合现行

    • 5.2 混凝土结构构件

      • 5.2.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和裂缝

      • 5.2.2 当混凝土桁架和其他受弯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挠度

      • 5.2.3 当混凝土柱的正常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

      • 5.2.4 当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裂缝宽度检测结

    • 5.3 钢结构构件

      • 5.3.1 钢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和锈蚀(腐

      • 5.3.2 当钢桁架或其他受弯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

      • 5.3.3 当钢柱的正常使用性需要按其柱顶水平位移(或倾斜

      • 5.3.4 当钢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锈蚀(腐蚀)的检查

      • 5.3.5 当钢结构受拉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长细比的检测结

    • 5.4 砌体结构构件

      • 5.4.1 砌体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非受力

      • 5.4.2 当砌体墙、柱的正常使用性按其顶点水平位移(或倾

      • 5.4.3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非受力裂缝检测结

      • 5.4.4 当砌体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风化或粉化检测结

    • 5.5 木结构构件

      • 5.5.1 木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按位移、干缩裂缝

      • 5.5.2 当木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其挠度检测结果评定时

      • 5.5.3 当木结构构件的正常使用性按干缩裂缝检测结果评定

      • 5.5.4 当发现木结构构件有初期腐朽迹象,或虽未腐朽,但

  • 6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 6.1 一般规定

      • 6.1.1 民用建筑安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基础

      • 6.1.2 当需计算上部承重结构的作用效应,或需验算地基变

      • 6.1.3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安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

    • 6.2 地基基础

      • 6.2.1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包括地基、桩基

      • 6.2.2 当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6.2.3 当有必要单独鉴定基础(或桩)的安全性时,应遵守

      • 6.2.4 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建筑物沉降

      • 6.2.5 当地基(或桩基)的安全性按其承载能力评定时,可

      • 6.2.6 当地基基础(或桩基础)的安全性按基础(或桩)评

      • 6.2.7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稳定性(斜坡)项目评级

      • 6.2.8 地基基础(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对地

      • 6.2.9 在鉴定中若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上压

      • 6.2.10 当在深厚淤泥、淤泥质土、饱和粘性土、饱和粉细

    • 6.3 上部承重结构

      • 6.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

      • 6.3.2 当评定一种主要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

      • 6.3.3 当评定一种一般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

      • 6.3.4 当评定结构整体性等级时,应按表6.3.4的规定

      • 6.3.5 对上部承重结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侧向位移,应根据

      • 6.3.6 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章第6.3.

    • 6.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 6.4.1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子单元)的安全性,应根据该系

      • 6.4.2 当评定一种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根据每一受检构

      • 6.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结构整体性时,可按本标

      • 6.4.4 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安全性等级,可根据本节第6.

  • 7 子单元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

    • 7.1 一般规定

      • 7.1.1 民用建筑正常使用性的第二层次鉴定评级,应按地基

      • 7.1.2 当仅要求对某个子单元的使用性进行鉴定时,该子单

      • 7.1.3 当需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对被鉴定的结构进行

    • 7.2 地基基础

      • 7.2.1 地基基础的正常使用性,可根据其上部承重结构或围

      • 7.2.2 地基基础的使用性等级,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 7.3 上部承重结构

      • 7.3.1 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应根据

      • 7.3.2 当评定一种构件的使用性等级时,应根据其每一受检

      • 7.3.3 当上部承重结构的正常使用性需考虑侧向(水平)位

      • 7.3.4 上部承重结构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第7.3.

      • 7.3.5 当需评定振动对某种构件或整个结构正常使用性的影

      • 7.3.6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按本章第7.3.5条

    • 7.4 围护系统

      • 7.4.1 围护系统(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

      • 7.4.2 当评定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时,应按表7.4.2规定

      • 7.4.3 当评定围护系统承重部分的使用性时,应按本章第7

      • 7.4.4 围护系统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承重部

      • 7.4.5 对围护系统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除应按本

  • 8 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 8.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 8.1.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其他基

      • 8.1.2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6章的评定

      • 8.1.3 对下列任一情况,可直接评为Dsu级建筑:   

      • 8.1.4 当新测定的建筑物动力特性,与原先记录或理论分析

    • 8.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 8.2.1 民用建筑鉴定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

      • 8.2.2 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应根据本标准第7章的评定

      • 8.2.3 当鉴定单元的使用性等级按本章第8.2.2条评为

  • 9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 9.0.1 民用建筑的可靠性鉴定,应按本标准第3.2.5第

    • 9.0.2 当不要求给出可靠性等级时,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

    • 9.0.3 当需要给出民用建筑各层次的可靠性等级时,可根据

  • 10 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

    • 10.0.1 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中,若委托方要求对Csu

    • 10.0.2 适修性评估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并可按

    • 10.0.3 对有纪念意义或有文物、历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

  • 11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 11.0.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 11.0.2 鉴定报告中,应对cu级、du级构件及Cu级和

    • 11.0.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

    • 11.0.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建筑物(鉴定单元)或其组

  •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 附录B 已有结构上荷载标准值的确定

    • B.0.1 按本附录确定的结构上的荷载适用于已有建筑物下列

    • B.0.2 对已有结构上的荷载标准值的取值,除应符合现行国

    • B.0.3 结构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

    • B.0.4 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按现行荷载规

    • B.0.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材料和构件的自重标准值应

    • B.0.6条 现场抽样检测材料或构件自重的试样,不应少于5

    • B.0.7 对非结构的构、配件,或对支座沉降有影响的构件,

    • B.0.8 当对本附录B.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计

    • B.0.9 当对结构或构件进行可靠性(安全性或使用性)验算

    • B.0.10 当对本附录B.0.1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加固设

  • 附录C 已有结构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确定

    • C.0.1 当需在从已有建筑物中检测某种构件的材料强度时,

    • C.0.2 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应遵守

    • C.0.3 当按n个受检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差算得的变异系数:

  • 附录D 单个构件的划分

    • D.0.1 民用建筑的单个构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 D.0.2 本附录所划分的单个构件,应包括构件本身及其连接

  • 附录E 本标准用词说明

    • E.0.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

    • E.0.2 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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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正确鉴定民用建筑的可靠性,加强对已有建筑物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的技术管理,制定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