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

  • 前言

  • 1 总 则

    • 1.0.1 为规范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做到技术先进、

    • 1.0.2 本规范适用于以棉短绒、木材或竹材为主要原料,采

    • 1.0.3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的“三废”治理、职业安全卫

    • 1.0.4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 语

      • 2.1.1 浆粕 pulp     以棉短绒、木材、竹材等

      • 2.1.2 棉浆粕 linter pulp     以棉短

      • 2.1.3 木浆粕 wood pulp     以木材为原

      • 2.1.4 竹浆粕 bamboo pulp     以竹材

      • 2.1.5 棉短绒 cotton linter     从

      • 2.1.6 纤维素纤维 cellulose fibre  

      • 2.1.7 原料制备 raw material prepa

      • 2.1.8 蒸煮 digestion     浆粕原料在一

      • 2.1.9 间歇蒸煮工艺 batch digestion

      • 2.1.10 超级间歇蒸煮工艺 super batch d

      • 2.1.11 置换蒸煮工艺 displacement di

      • 2.1.12 连续蒸煮工艺 continuous dige

      • 2.1.13 蒸煮液 digester liquor   

      • 2.1.14 黑液 black liquor     蒸煮

      • 2.1.15 黑液提取 black liquor extr

      • 2.1.16 洗涤 washing     用水将溶解于制

      • 2.1.17 打浆 beating     通过打浆机、磨

      • 2.1.18 筛选 screening     以筛缝间隙

      • 2.1.19 除砂 riffling     利用重力、离

      • 2.1.20 氯化 chlorination     在浆

      • 2.1.21 漂白 bleach     用漂白剂对浆料进

      • 2.1.22 元素氯漂白工艺(CEH) chlorine

      • 2.1.23 无元素氯漂白工艺(ECF) elementa

      • 2.1.24 全无氯漂白工艺(TCF) total chl

      • 2.1.25 流浆箱 head box     将浆料均匀

      • 2.1.26 抄浆 papermaking     浆料经

      • 2.1.27 白水 white water     抄浆工

      • 2.1.28 绝干料 absolute dry mater

      • 2.1.29 风干料 air-dry material  

      • 2.1.30 碱回收 alkali recovery   

      • 2.1.31 苛化 causticization     

      • 2.1.32 绿液 green liquor     黑液

      • 2.1.33 白液 white liquor     绿液

      • 2.1.34 白泥 lime mud     苛化溶液分离

    • 2.2 符 号

  • 3 工艺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1.1 工厂的设计生产能力宜以“t/a”作单位表示。

      • 3.1.2 工厂的年生产天数宜按每年340d计算。

      • 3.1.3 生产用原辅料应计量。

      • 3.1.4 蒸煮、漂洗、蒸发浓缩、漂白剂制备等过程产生的工

      • 3.1.5 设备和管道系统安全阀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

      • 3.1.6 棉浆粕工厂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7 木浆粕工厂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 3.1.8 竹浆粕工厂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 3.2 设计原则

      • 3.2.1 工艺设计应以物料平衡、水平衡和热量平衡为计算依

      • 3.2.2 工艺设计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 3.2.3 工艺设计应减少工艺过程的污染物产生量,并采取综

      • 3.2.4 车间内对外排放的浆粕废水宜设置过滤设施。

      • 3.2.5 漂白末端洗浆和抄造浆板的生产用水应为软化水。

      • 3.2.6 浆板抄造宜采用浆料精选处理、湿部高效脱水及热风

      • 3.2.7 棉浆粕工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

      • 3.2.8 木浆粕工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

      • 3.2.9 竹浆粕工厂工艺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

    • 3.3 工艺流程

      • 3.3.1 生产工艺流程应根据原料种类、产品要求和生产规模

      • 3.3.2 浆粕生产应选择成熟、先进、节能及环保的工艺路线。

      • 3.3.3 工艺流程除有要求外可按本规范附录A选择。

    • 3.4 工艺计算

      • 3.4.1 纤维的物料平衡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 3.4.2 设备台数的确定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

      • 3.4.3 单台蒸煮锅(球)的年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3.4.4 蒸煮锅的生产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

      • 3.4.5 单台漂白机的年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 3.4.6 储浆池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

      • 3.4.7 浆板机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

    • 3.5 节能降耗

      • 3.5.1 洗浆、漂白、抄浆等工序用水应逆段使用,后道工序

      • 3.5.2 蒸煮、蒸发浓缩等工序的余热应综合利用。

      • 3.5.3 设计中应防止生产工艺流程的无效往返,合理布置生

      • 3.5.4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安全防火、防爆的条件下,设备布

      • 3.5.5 各工段主要用能点应设置计量仪表。

      • 3.5.6 棉浆粕大放气带出的棉短绒应回收。

      • 3.5.7 蒸煮原料预浸和液比调节应使用稀黑液。

      • 3.5.8 木浆粕和竹浆粕生产中黑液的蒸发浓缩物应进行燃烧

      • 3.5.9 蒸煮应采用低能耗蒸煮工艺。

      • 3.5.10 黑液蒸发应采用提高出效黑液浓度及碱炉热效率的

      • 3.5.11 设备和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应选用性能良好的绝热

      • 3.5.12 浆粕工厂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根据全厂用

      • 3.5.13 全厂应配备蒸汽冷凝水回收系统、热排汽换热系统。

      • 3.5.14 换热装置的冷却水应循环利用。

      • 3.5.15 抄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浆粕及不合格浆粕应就近碎浆

  • 4 工艺设备

    • 4.1 一般规定

      • 4.1.1 工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技术先进、高效节能、性能稳

      • 4.1.2 转动设备应选用运行性能稳定、效率高、噪声小、设

      • 4.1.3 易燃、易爆、有毒及腐蚀性物料的输送设备应保证运

      • 4.1.4 非标设备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

    • 4.2 主要设备材质选择

      • 4.2.1 与硫酸、双氧水接触的设备应采用聚四氟乙烯等耐腐

      • 4.2.2 与盐酸、次氯酸钠漂白剂接触的设备或设施应采用钢

      • 4.2.3 浆板机内接触浆水部分的设备应采用304不锈钢或

      • 4.2.4 烘干、切纸、理纸、打包等非接触浆水部分的设备可

      • 4.2.5 棉浆粕工厂的其他主要设备材质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

      • 4.2.6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的其他主要设备材质选择除应符

      • 4.2.7 钢制类非标设备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化工

    • 4.3 设备选型和配置

      • 4.3.1 工艺设备容积和数量应根据物料平衡计算数据及产能

      • 4.3.2 生产装置连续运转的设备备台宜根据工艺、环境、负

      • 4.3.3 输送中、高浓浆料的浆泵宜采用轴流泵。

      • 4.3.4 洗浆设备可选用双辊置换压榨洗浆机、鼓式置换洗浆

      • 4.3.5 漂白浆料的洗涤设备宜采用与粗浆洗涤同类型的设备。

      • 4.3.6 浆板机宜选用夹网气垫干燥浆板机。

      • 4.3.7 制浆车间洗选工段、漂白工段和浆板车间应配备检修

      • 4.3.8 棉浆粕工厂的设备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 4.3.9 木浆粕工厂的设备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 4.3.10 竹浆粕工厂的设备选型和配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

    • 4.4 设备布置

      • 4.4.1 设备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方便操作与检修的要求。

      • 4.4.2 洗浆过滤设备、漂洗设备宜布置在上层;浆池、黑液

      • 4.4.3 设备布置应留出网笼、转鼓、筛鼓、压榨辊等部件更

      • 4.4.4 设备竖向布置应满足起重设备安全吊装空间。

      • 4.4.5 真空泵、空压机、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布置在独

      • 4.4.6 真空洗浆机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水腿的高度要求。

      • 4.4.7 多层厂房内布置设备时,应设置检修吊装孔,且吊装

      • 4.4.8 荷载较大设备及运行时有强烈振动或冲击的设备,宜

      • 4.4.9 设备或生产线的操作面宜朝向厂房的采光面。

      • 4.4.10 设备不得布置在厂房结构变形缝上。

      • 4.4.11 制浆、洗浆设备应按照工艺流程布置,高度方向留

      • 4.4.12 精浆机、洗浆机应成组排列布置。

      • 4.4.13 浆板机厂房跨度应根据浆板机的宽度及浆板机换网

      • 4.4.14 松节油回收系统应和厂房隔开,独立设置。

      • 4.4.15 木片(竹片)输送皮带与水平夹角不应超过17°

      • 4.4.16 棉浆粕工厂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

      • 4.4.17 木浆粕工厂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

      • 4.4.18 竹浆粕工厂的设备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

  • 5 管 道

    • 5.1 一般规定

      • 5.1.1 管道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操作方便、整齐美观,除

      • 5.1.2 工艺管道和其他专业管线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 5.1.3 管道设计应符合工艺和仪表流程图(P&ID)及管

      • 5.1.4 有毒介质管道和氧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除有特殊

      • 5.1.5 输送容易堵塞物料的管道公称直径应大于25mm。

      • 5.1.6 管道与振动设备或转动设备连接时,应满足柔性要求。

      • 5.1.7 输送氧气管道应可靠接地;当必须采用法兰或螺纹连

      • 5.1.8 管道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

      • 5.1.9 管道的柔性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

      • 5.1.10 管道的保温和保冷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应符

    • 5.2 管道选材

      • 5.2.1 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及其温度、压

      • 5.2.2 工艺管道的管径应按输送介质的流量及经济流速选择

    • 5.3 管道布置

      • 5.3.1 管道布置应统筹规划,做到安全可靠,满足生产、安

      • 5.3.2 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集

      • 5.3.3 工艺管道坡度设计,除有特殊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

      • 5.3.4 工艺管道穿越楼板、屋顶、地基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时

      • 5.3.5 跨越人行通道的室内工艺管道其净空高度不宜小于2

      • 5.3.6 浆料管道设计应避免死角。

      • 5.3.7 氯气管不得与热力管和电缆紧邻敷设。

      • 5.3.8 氯气管与热力管道或电缆交叉时宜在下方通过,两者

      • 5.3.9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采用真空洗浆机时,设备排液管

  • 6 辅助生产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1.1 棉浆粕工厂的辅助生产设施宜包括酸碱站、次氯酸钠

      • 6.1.2 辅助生产设施的规格和数量应满足所服务工艺的生产

    • 6.2 酸碱站

      • 6.2.1 酸碱站应具备酸碱接收、计量和工作液配制及输送功

      • 6.2.2 酸碱液浓度调配系统宜采用自动调配工艺。

      • 6.2.3 酸碱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

    • 6.3 碱回收

      • 6.3.1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碱回收设施。

      • 6.3.2 碱回收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碱

      • 6.3.3 碱回收设备选型、配置及材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6.4 二氧化氯制备

      • 6.4.1 二氧化氯制备宜采用氯酸钠甲醇还原法工艺。

      • 6.4.2 甲醇和二氧化氯水溶液输送应采用无泄漏泵。

      • 6.4.3 氯酸钠溶液、硫酸及甲醇进入反应器的各流量控制阀

      • 6.4.4 氯酸钠溶液、硫酸、甲醇及水的过滤器应采用一用一

      • 6.4.5 进入反应器的硫酸溶液应提前稀释。

      • 6.4.6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中的反应器循环泵、密封水泵、二

      • 6.4.7 与二氧化氯反应器溶液直接接触的设备材质应采用钛

      • 6.4.8 硫酸喷射器喷嘴的材质应选用钽材。

      • 6.4.9 芒硝过滤机滤筒表面的材质应选用钽或钛材质的滤网。

      • 6.4.10 氯酸钠溶解投料用的起重设备应为手动或采用防爆

    • 6.5 次氯酸钠制备

      • 6.5.1 棉浆粕工厂宜设次氯酸钠制备间。

      • 6.5.2 次氯酸钠制备应设氯气计量间、调配间和分析间。

      • 6.5.3 氯气计量间墙体下方应设机械排风设施。

      • 6.5.4 次氯酸钠制备间内的设备应防止阳光直接照晒。

    • 6.6 制氧站

      • 6.6.1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根据工艺需要设置氧气制备站。

      • 6.6.2 氧气制备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深度冷冻法生

      • 6.6.3 制氧工艺选择,在使用量不小于6000Nm3/h

      • 6.6.4 制氧装置应布置在二氧化氯制备装置附近。

    • 6.7 化验室

      • 6.7.1 化验室应远离振动源、粉尘区及腐蚀性区域。

      • 6.7.2 化验室的设置应能满足仪器、设备分析项目的频次、

      • 6.7.3 棉浆粕工厂的蒸煮配碱、漂白、次氯酸钠制备间及黑

      • 6.7.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的备料、制浆、浆板、碱回收等

  • 7 仪表和自动控制

    • 7.1 一般规定

      • 7.1.1 仪表和自动控制的设计应满足工艺流程和生产要求。

      • 7.1.2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水平的确定应符合先

      • 7.1.3 仪表选型应满足工艺要求,品种和规格宜统一。

      • 7.1.4 仪表与工艺介质接触部分的材质等级不应低于工艺要

      • 7.1.5 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控制室设计规范

      • 7.1.6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

      • 7.1.7 爆炸危险环境的自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7.2 控制水平

      • 7.2.1 生产过程控制应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当

      • 7.2.2 单台设备控制或以开关量为主的独立子项可采用可编

      • 7.2.3 需现场监视、操作的独立工艺单元,可采用常规仪表

    • 7.3 检测和控制方案

      • 7.3.1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应至少配备两台互为备用

      • 7.3.2 蒸煮、配碱、漂白等工序的各种化学溶液宜采用批量

      • 7.3.3 有液位监控要求的白水池、污水池、黑液池等,宜就

      • 7.3.4 液态化学品储存区宜设置液位监控系统。

      • 7.3.5 在制浆车间和浆板车间的各浆浓调节点,宜设置浆浓

      • 7.3.6 环境中可能存在有毒或可燃气体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

      • 7.3.7 计量仪表信号宜接入分散型控制系统(DCS)集中

      • 7.3.8 二氧化氯制备系统应配备包括自动紧急停机、报警与

    • 7.4 控制设备选型

      • 7.4.1 模拟信号应采用国际标准信号制,现场仪表传输信号

      • 7.4.2 变送器的测量精度不应低于1.0级。就地指示仪表

      • 7.4.3 分散型控制系统(DCS)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 7.4.4 一次测量仪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7.4.5 二次仪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盘

      • 7.4.6 控制阀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料

      • 7.4.7 电量参数的检测信号应为来自电气专业的标准信号。

    • 7.5 供电及供气

      • 7.5.1 自控设备供电可采用交流220V/50Hz或直流

      • 7.5.2 供电应由动力配电箱(柜)专用回路提供。

      • 7.5.3 供电等级不应低于相应工艺设备的供电等级。控制系

      • 7.5.4 供电容量应按用电量总和的1.5倍确定。

      • 7.5.5 自控设备的供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

      • 7.5.6 仪表气源可采用气源分配箱(器)的集中供气方式。

      • 7.5.7 从供气管路上取气时,其取气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

      • 7.5.8 每个用气仪表的气源进口管路应设置气源切断装置。

      • 7.5.9 在仪表气源管路的最低点,应设排污装置。

      • 7.5.10 车间内气源分配箱(器)前的仪表供气管路,应选

    • 7.6 安全技术措施

      • 7.6.1 生产车间的现场仪表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尘、防水

      • 7.6.2 环境温度达不到仪表工作温度要求时,应采取伴热措

      • 7.6.3 爆炸危险环境的仪表选型应满足车间防爆等级要求。

      • 7.6.4 仪表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

      • 7.6.5 仪表和控制系统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

      • 7.6.6 现场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

      • 7.6.7 仪表和控制系统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

  • 8 电 气

    • 8.1 一般规定

      • 8.1.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

      • 8.1.2 电气设计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及性能先进

      • 8.1.3 在有爆炸等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中,应符合现行国家

    • 8.2 供配电

      • 8.2.1 下列场所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     1

      • 8.2.2 除本规范第8.2.1条规定以外的场所用电负荷应

      • 8.2.3 二级用电负荷场所宜采用双回路供电。在供电条件困

      • 8.2.4 应急供电回路(电源)与正常回路(电源)之间应采

      • 8.2.5 当电网供电电压为35kV时,宜采用直降低压配电

      • 8.2.6 当自然功率因数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无功功率补偿

      • 8.2.7 设计应选用谐波分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用电设备,

      • 8.2.8 电能消耗应设计分级计量。

      • 8.2.9 成品库房应采用低压配电,其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

      • 8.2.10 低压供配电及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 8.3 照 明

      • 8.3.1 照明宜采用三相配电。负荷宜平均分配,宜做到三相

      • 8.3.2 灯具应采用保护导体(PE)可靠接地。

      • 8.3.3 照明应按生产车间、工段或防火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

      • 8.3.4 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 8.3.5 成品库房照明线路宜穿金属保护管敷设,也可采用封

      • 8.3.6 生产车间潮湿场所的照明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

      • 8.3.7 甲醇及松节油储存区的照明灯具与线路应按爆炸性气

      • 8.3.8 检修用行灯应采用36V安全电压。有使用行灯要求

      • 8.3.9 各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可按表

    • 8.4 防雷、接地

      • 8.4.1 浆粕工厂防雷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

      • 8.4.2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厂房宜利用其结构主筋、钢

      • 8.4.3 原料堆场传送装置应全程可靠接地,其接地点的间距

      • 8.4.4 原料堆场、成品仓库防雷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8.4.5 低压配电系统电源中性点、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的

      • 8.4.6 防雷与接地保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

    • 8.5 火灾报警和控制

      • 8.5.1 工厂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系统,当消火栓采用临时高

      • 8.5.2 每座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成品仓库应设置火

      • 8.5.3 切片机出料口和出料传送带廊宜设置感烟探测器和联

      • 8.5.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

  • 9 总平面设计

    • 9.1 一般规定

      • 9.1.1 总平面布置和总图运输应与区域规划相协调,合理利

      • 9.1.2 总平面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

      • 9.1.3 总平面设计应进行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应符合

    • 9.2 总平面布置

      • 9.2.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场地条件,合理划

      • 9.2.2 厂区至少应设置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设

      • 9.2.3 厂区的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

      • 9.2.4 生产、公用及辅助设施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5 储罐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区

      • 9.2.6 仓库及原料储存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9.2.7 行政管理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

      • 9.2.8 厂区道路宜采用城市道路,主干道、次干道宽度不宜

    • 9.3 竖向设计

      • 9.3.1 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并应与厂区外现

      • 9.3.2 厂区竖向设计宜采用平坡式或阶梯式,并应根据场地

      • 9.3.3 厂区的场地设计标高除应保证厂区防洪、防涝外,还

      • 9.3.4 建筑物的室内地面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应小于0

      • 9.3.5 厂区出入口的路面标高宜高出厂区外道路路面标高。

    • 9.4 综合管线

      • 9.4.1 管线布置应根据场地条件、生产工艺流程、管道内介

      • 9.4.2 管线布置应与建(构)筑物、道路相平行,直线敷设

      • 9.4.3 主要管线宜布置在用户较集中的一侧或支管较多的一

      • 9.4.4 输送腐蚀性、有毒及可燃介质的管线不得穿越与其无

  • 10 建筑、结构

    • 10.1 一般规定

      • 10.1.1 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10.1.2 厂房的平面布置、柱网尺寸应规整,宜符合建筑模

      • 10.1.3 厂房平面布置采光、通风及卫生设施配备应符合现

      • 10.1.4 建筑围护结构设计应符合工艺生产要求和节能标准

      • 10.1.5 厂房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

      • 10.1.6 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可靠的原则下,结合当地的

    • 10.2 生产车间和仓储设施

      • 10.2.1 原料储存区宜远离生活区。原料储存区与建筑物的

      • 10.2.2 备料厂房为封闭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当为敞

      • 10.2.3 洗选、抄浆工段室内应设置通风设施,屋面应设置

      • 10.2.4 生产车间有冲洗要求的楼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灰

    • 10.3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 10.3.1 主要生产车间和仓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本规范

      • 10.3.2 主要生产车间应采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

      • 10.3.3 厂房内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车间应用防火墙隔开

      • 10.3.4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

      • 10.3.5 氯气计量间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次氯

      • 10.3.6 蒸煮、漂白和碱回收以及化学品制备有腐蚀性介质

      • 10.3.7 控制室和配电室不得直接布置在有腐蚀性液态介质

      • 10.3.8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基础宜进行防腐蚀防护处理。

      • 10.3.9 有腐蚀性液态介质的厂房,应有防止腐蚀性液态介

    • 10.4 结构形式和构造

      • 10.4.1 厂房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 10.4.2 抗震设防地区的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

      • 10.4.3 厂房结构的设计荷载应按工艺和设备要求确定,地

      • 10.4.4 主要生产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排架结构。

      • 10.4.5 储罐及塔类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

      • 10.4.6 厂房及附房的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1 给水排水

    • 11.1 一般规定

      • 11.1.1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和环境

      • 11.1.2 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发展预期统一

      • 11.1.3 给水排水设计应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做

      • 11.1.4 给水排水管网系统和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地形、水

      • 11.1.5 给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

    • 11.2 给 水

      • 11.2.1 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设

      • 11.2.2 生活饮用水宜采用城镇市政自来水。当采用自备水

      • 11.2.3 生产用水宜采用自备水厂供水。自备水厂设计应符

      • 11.2.4 软化水、除盐水水质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制水工

      • 11.2.5 软化除盐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 11.2.6 生产给水管道材质的选择,应根据输送水质、使用

      • 11.2.7 厂区给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1.3 排 水

      • 11.3.1 工厂内应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

      • 11.3.2 排水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

      • 11.3.3 生活污水、含油废水及锅炉冲渣废水应单独预处理

      • 11.3.4 厂房内生产废水宜采用暗沟排放,沟道应靠近设备

      • 11.3.5 厂房外排水宜选择管道排放,排水管道应根据废水

      • 11.3.6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建筑物结构变形缝。

    • 11.4 消 防

      • 11.4.1 厂区内消防设施应根据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

      • 11.4.2 厂区内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 11.4.3 厂区内各建筑物、堆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

      • 11.4.4 木片(竹片)原料储存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增

      • 11.4.5 地廊内及地面以上封闭的木片(竹片)胶带输送栈

  • 12 暖 通

    • 12.1 一般规定

      • 12.1.1 供暖、通风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环境

      • 12.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大于或

      • 12.1.3 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应符合国家

      • 12.1.4 生产车间室内计算参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 12.1.5 生产车间以下区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1.6 室外及其他区域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2.2 供 暖

      • 12.2.1 供暖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2.2 供暖管路及散热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2.2.3 当供暖系统管路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 12.3 通 风

      • 12.3.1 生产车间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2.3.2 生产车间内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区

      • 12.3.3 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的生产车

      • 12.3.4 通风管路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 13 动 力

    • 13.1 一般规定

      • 13.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

      • 13.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

      • 13.1.3 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

      • 13.1.4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

      • 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

    • 13.2 供 热

      • 13.2.1 热负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

      • 13.2.2 锅炉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

      • 13.2.3 供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13.3 供 气

      • 13.3.1 压缩空气站的设备选型及后处理工艺的选择应依据

      • 13.3.2 压缩空气站宜布置在靠近主要使用负荷中心和空气

    • 13.4 制 冷

      • 13.4.1 冷冻机组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水冷式冷水机组的

      • 13.4.2 冷冻机组宜布置在二氧化氯制备装置附近。

  • 14 环境保护

    • 14.1 一般规定

      • 14.1.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

      • 14.1.2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

    • 14.2 废水收集与处理

      • 14.2.1 污水宜清污分流。不能再利用的废水,应根据各自

      • 14.2.2 木片和竹片的洗涤用水应循环使用。

      • 14.2.3 蒸煮、洗选及氧脱木素系统的地沟应与漂白系统地

      • 14.2.4 未提抽完全的二氧化氯反应器溶液严禁直接排入地

      • 14.2.5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中废气冷凝器排放的废液应收

      • 14.2.6 漂白工段的酸性和碱性废水在室内应分道封闭排放

      • 14.2.7 酸性废水严禁与含硫化物和氯化物的废水混合。

      • 14.2.8 仓储系统泄漏的化学品应由专用的污水沟系统收集

      • 14.2.9 污水进调节池前,应根据水质特征设置相应规格的

      • 14.2.10 污水处理工艺宜采用物化与生化相结合的方法;

      • 14.2.11 污水处理前应设置调节池、事故池。

      • 14.2.12 在寒冷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应采取保温或加热措

    • 14.3 废气处理

      • 14.3.1 浆粕工厂的漂白废气应收集、处理后排放。

      • 14.3.2 木浆粕和竹浆粕蒸煮过程产生的废气应经过余热回

      • 14.3.3 木浆粕和竹浆粕蒸煮工段的黑液槽等排放的废气经

      • 14.3.4 木浆粕和竹浆粕洗浆机组应配有排气装置,其排放

      • 14.3.5 漂前洗浆机与塔槽排气和蒸发与苛化槽罐区排气,

      • 14.3.6 漂白系统洗浆机、滤液槽和常压漂塔排放的含漂白

      • 14.3.7 蒸发产生的高浓臭气应送碱炉燃烧,并应配有备用

      • 14.3.8 芒硝过滤器、酸废水槽、二氧化氯储存槽、倒液槽

      • 14.3.9 废水处理厌氧单元产生的沼气应资源化利用或经处

    • 14.4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4.4.1 备料除杂等工序产生的重质固体废弃物应送到工厂

      • 14.4.2 碱回收产生的白泥应进行综合利用。

      • 14.4.3 在浆粕工厂中浆渣应回收利用。

      • 14.4.4 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

      • 14.4.5 碱回收产生的绿泥、石灰渣、砾石等固体废物应送

    • 14.5 噪声控制

      • 14.5.1 噪声较大的设备宜集中设置,并应采用隔声、消声

      • 14.5.2 对于少数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当采取相应噪声控

    • 14.6 绿 化

      • 14.6.1 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合理安排绿化

      • 14.6.2 厂前区、生产管理区及废水处理站(场)的绿化布

  • 15 职业安全卫生

    • 15.1 一般规定

      • 15.1.1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根据使用有毒、有害、腐蚀性

      • 15.1.2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

    • 15.2 职业危害因素

      • 15.2.1 本规范附录C中的化学品应列为浆粕工厂的危险化

      • 15.2.2 二氧化氯储存区、甲醇储存区及液氯储存区、氯酸

      • 15.2.3 放射性料位计应列为放射性危害源。

      • 15.2.4 空压机、罗茨风机、氧气压缩机、鼓风机、真空泵

      • 15.2.5 浓硫酸、盐酸、氢氧化钠、二氧化氯等强腐蚀性介

    • 15.3 安全防护措施

      • 15.3.1 装置或设备的排气口应引向室外安全处。

      • 15.3.2 对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岗位,应设置机械通风、

      • 15.3.3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且可靠接

      • 15.3.4 设备布置应留有安全疏散通道,工作场所及安全通

      • 15.3.5 原料库、成品库等仓库内应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

      • 15.3.6 二氧化氯制备间、次氯酸钠制备间及氯化间的室外

      • 15.3.7 易燃、易爆场所应进行防爆设计。

      • 15.3.8 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有牢固、平稳的

      • 15.3.9 设有起重机的车间其内部辅房顶棚应采用防坠落的

      • 15.3.10 表面温度超过60℃的管道和设备应采取保温或

      • 15.3.11 引风机、送风机、磨浆机的基础宜使用减震垫。

      • 15.3.12 车间潮湿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 15.3.13 易发生事故、危及安全的设备、管道及场所,设

      • 15.3.14 备料等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敞开式场地或

      • 15.3.15 竹片或木片的输送带应设置紧急停车开关。

      • 15.3.16 棉短绒、木片及竹片等原料堆场和备料车间中间

      • 15.3.17 棉浆粕工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3.1条~

      • 15.3.18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5.3

    • 15.4 职业卫生措施

      • 15.4.1 浆粕工厂在蒸煮区、漂洗区、二氧化氯制备区、次

      • 15.4.2 工作场所的噪声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

      • 15.4.3 高温操作区应设置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和通风换气设

      • 15.4.4 粉尘、高温及噪声作业场所应设操作人员休息室。

      • 15.4.5 棉浆粕工厂蒸煮工段的操作平台或通道到蒸球倒料

      • 15.4.6 开棉间、蒸煮工段、漂白工段、浆板车间、封闭的

      • 15.4.7 空压机、罗茨风机、真空泵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布

      • 15.4.8 棉浆粕工厂的漂白池应设置半封闭式排风罩。

      • 15.4.9 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在碱回收炉汽包的安全阀排空

  • 16 仓 储

    • 16.1 一般规定

      • 16.1.1 仓储设施应包括原料库(堆场)、成品库、辅材库

      • 16.1.2 库内和库区物料的运输宜采用机械运输和管道运输

      • 16.1.3 仓储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

    • 16.2 原料库与成品库

      • 16.2.1 原料库宜有30d~45d生产用量的储存能力。

      • 16.2.2 库房内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

      • 16.2.3 棉短绒和成品堆放层数宜为4层~6层。

      • 16.2.4 浆粕的包装区宜设置成品中间库。

    • 16.3 辅材库与危险化学品库

      • 16.3.1 辅材库宜集中设置。

      • 16.3.2 酸、碱液储存宜采用固定顶储罐,并集中存放,储

      • 16.3.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采取防盗、防晒、防渗以及泄

      • 16.3.4 氯酸钠应储存在干燥耐火区域、远离热源和火点、

      • 16.3.5 氯酸钠储存库内氯酸钠的储存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 附录A 工艺流程

    • A.0.1 棉浆粕生产主要工艺流程可按下列要求选用:   

    • A.0.2 木浆粕和竹浆粕生产主要工艺流程可按下列要求选用

  • 附录B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火灾危险性类别

  • 附录C 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可燃、可爆、有毒、腐蚀性物质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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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9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纤维素纤维用浆粕工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139-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4、5.3.2(3、4)、6.3.2(15)、6.4.6、9.4.4、14.2.4、14.2.7、14.3.8、15.3.17(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