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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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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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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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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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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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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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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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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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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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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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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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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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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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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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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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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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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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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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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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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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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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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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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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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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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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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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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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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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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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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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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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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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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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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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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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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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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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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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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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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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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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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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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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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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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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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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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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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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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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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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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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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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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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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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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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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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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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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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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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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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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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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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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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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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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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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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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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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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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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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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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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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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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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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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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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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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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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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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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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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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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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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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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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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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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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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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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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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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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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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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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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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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