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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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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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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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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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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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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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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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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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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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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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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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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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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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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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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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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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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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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撤销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报原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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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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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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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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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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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迁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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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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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应当符合全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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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