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

  • 第三条  海洋观测站点分为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和其他单位或者个

  • 第四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观测站点的管理。

  • 第五条  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应当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

  • 第六条  设立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按照全国

  •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

  • 第八条  因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需要迁移国家基本海洋观测

  •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收到海区派出机构提交的迁站申报

  • 第十条  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迁站申请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由海区派出机

  • 第十二条  迁建的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建成后,应当与旧站进

  •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

  • 第十四条  撤销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由海区派出机构向国务

  • 第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近岸海域内设立、迁移海洋观测

  • 第十六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设立、迁移海洋观测站点或者

  • 第十七条  有批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 第十八条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撤销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报原批

  • 第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

  • 第二十条  在海洋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

  • 第二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加

  •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应当建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迁移其

  • 第二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海区派出机构及其工

  • 第二十五条  设立、调整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站点应当符合全国海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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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观测站点管理,保护海洋观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