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

    •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

    • 第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

    •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

  •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势和内容

    •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

    •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

    •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

    •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

    •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

    •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

    •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

    •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

    • 第十六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

    •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

    •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

    • 第十九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

    • 第二十条 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

    • 第二十一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

    •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

    • 第二十三条 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

    • 第二十四条 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需要

    •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

    • 第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

    • 第二十八条 强制执行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

    • 第二十九条 对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当事

  •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

    •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

    •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

    •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

    •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

  • 第五章 执法监督

    •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中有

    •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严禁在其管辖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 第三十九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第四十条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

    •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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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