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 则

    •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

    • 1.0.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

    • 1.0.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

  • 2 术 语

    • 2.0.1 汽车库 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

    • 2.0.2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 2.0.3 停车场 parking lot     专用于

    • 2.0.4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

    • 2.0.5 半地下汽车库 semi-underground

    • 2.0.6 多层汽车库 multi-storey gara

    • 2.0.7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 2.0.8 机械式汽车库 mechanical garag

    • 2.0.9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 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

    •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 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

      • 4.1.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

      • 4.1.3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

      •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

      • 4.1.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

      •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

      • 4.1.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

      •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

      •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

      •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

      •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 4.1.12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

    • 4.2 防火间距

      • 4.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

      • 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

      • 4.2.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

      • 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

      •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

      • 4.2.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

      • 4.2.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

      • 4.2.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

      • 4.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石油库、汽车加油加气站

      • 4.2.10 停车场的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的停车数量不宜大

      • 4.2.11 屋面停车区域与建筑其他部分或相邻其他建筑物的

    • 4.3 消防车道

      • 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 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

      • 4.3.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

  •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 5.1 防火分隔

      • 5.1.1 汽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5.1

      • 5.1.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

      • 5.1.3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符合下

      • 5.1.4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每个防火分

      • 5.1.5 修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

      • 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

      • 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

      • 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

    • 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

      • 5.2.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

      • 5.2.2 当汽车库、修车库的屋面板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

      • 5.2.3 三级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防火墙、防火隔墙应

      • 5.2.4 防火墙不宜设在汽车库、修车库的内转角处。当设在

      • 5.2.5 可燃气体和甲、乙类液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

      • 5.2.6 防火墙或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

      • 5.2.7 设置在车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 5.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

      • 5.3.1 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和楼梯间应分别独立设置。

      • 5.3.2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燃材料或防火

      •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

      • 5.3.4 汽车库、修车库的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

    • 6.0.1 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

    •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

    • 6.0.3 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

    • 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6.0.6 汽车库室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

    •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

    •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

    • 6.0.9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

    •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

    • 6.0.11 Ⅰ、Ⅱ类地上汽车库和停车数量大于100辆的地

    • 6.0.12 Ⅳ类汽车库设置汽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汽车专

    • 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

    • 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

    • 6.0.15 停车场的汽车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停车数量不

    • 6.0.16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消防给水

      • 7.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

      • 7.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

      • 7.1.3 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汽

      • 7.1.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

      • 7.1.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

      • 7.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

      • 7.1.7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在市政消

      • 7.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

      • 7.1.9 室内消火栓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同层相

      • 7.1.10 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消火栓数量超过10个时,

      • 7.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

      • 7.1.12 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

      • 7.1.13 设置高压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当能保证最

      • 7.1.14 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其

      •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

      • 7.1.16 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计算,但自动喷水灭

      • 7.1.17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

    • 7.2 自动灭火系统

      •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

      • 7.2.2 对于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

      • 7.2.3 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宜采用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

      • 7.2.4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停

      • 7.2.5 环境温度低于4℃时间较短的非严寒或寒冷地区,可

      •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

      • 7.2.7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

  • 8 供暖、通风和排烟

    • 8.1 供暖和通风

      • 8.1.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 8.1.2 需要供暖的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应采用集中供暖方

      •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集中供暖有困难时

      •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

      • 8.1.5 设置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

    • 8.2 排 烟

      • 8.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

      • 8.2.2 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000m2,且防烟

      • 8.2.3 排烟系统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或机械排烟方式。机械

      • 8.2.4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

      • 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

      • 8.2.6 每个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宜设在顶棚或靠

      • 8.2.7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风机或排烟轴流风机,并应保证

      • 8.2.8 在穿过不同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应设置烟气温度大

      • 8.2.9 机械排烟管道的风速,采用金属管道时不应大于20

      • 8.2.10 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

  • 9 电 气

    •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

    • 9.0.2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

    • 9.0.3 消防用电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要求,

    • 9.0.4 除停车数量不大于50辆的汽车库,以及室内无车道

    • 9.0.5 消防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其地面最低

    • 9.0.6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以及修车库内

    • 9.0.7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

    • 9.0.8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水喷淋系统、高倍数泡沫灭火

    • 9.0.9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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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