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1 甘蔗制糖

    • 3.2 甜菜制糖

    • 3.3 现有企业

    • 3.4 新建企业

    • 3.5 排水量

    •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4.1  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 4.2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

    • 4.3  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

    •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

    • 4.5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

  •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

    • 5.2  新建企业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

    • 5.3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

    • 5.4  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

    • 5.6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

  • 6 实施与监督

    •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 6.2  在任何情况下,制糖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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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糖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制糖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