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定义

    • 3.1

    • 3.2

    • 3.2

  • 4 控制标准与要求

    • 4.1  废船舶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携带物)(包含在4.

    • 4.2  未经洗舱的废油船禁止进口。

    • 4.3  废船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

    • 4.4  废船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 表1

    • 4.5  废船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

    • 4.6  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

    • 4.7  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

    • 4.8  采取自航行进口的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所列的夹杂物外

    • 4.9  曾经承运过4.1条、4.5条所列货物以及其他危险

    • 4.10  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要求。

  • 5 检验

    • 5.1  本标准4.1(3)条的检验按照GB13015规定

    • 5.2  本标准4.1(4)条、4.1(5)条按照GB50

    • 5.3  本标准4.1(1)条、4.3条、4.4条的检验按

    • 5.4  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0578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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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8908.0000.00废船舶的进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