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 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

  • 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

  • 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

  • 第八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

  •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

  • 第十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

  • 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 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

  • 第十三条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 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

  •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

  •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

  • 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

  •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

  • 第二十一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

  •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

  • 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

  • 第二十六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 第二十七条 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

  •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

  •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

  • 第三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

  •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

  •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

  •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

  • 第三十六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

  •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

  • 第三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 第五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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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